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促进大众创业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人社发〔2015〕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扶持工作的通知》 ( 桂人社规〔2021〕5号)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 (
桂政发〔2015〕29号
)精神,进一步完善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及扶持政策
(一)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条件
本通知所称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目标,主要为创业团队或创客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众创孵化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全区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创建的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认定授牌:
1.场地不少于500平方米,工位不少于100个,环境安全舒适,能提供免费宽带网络、电脑和公共软件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
2.引进1个以上天使投资机构或其他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合作;
3.配备专业化的运营团队和导师团队;
4.每年新入驻孵化的创业团队或项目不少于10个,孵化成功并在当地新注册企业不少于5家;
5.每年内举办项目路演、创业沙龙、创业讲座或论坛等活动不少于10次;
6.入驻创业团队、创客抽样满意率90%以上,且申报上年内无投诉或投诉经查实无不良影响的。
(二)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标准
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自授牌之日起,即可享受上年度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授牌后运营满一年可再申报,享受期限最长为两年。
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标准按每个基地每年实际缴纳的房租和宽带接入(租用)费的70%给予补助。属自有房产创办的基地,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其房租补贴。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最高不得超过每个基地每年55万元。
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已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之外的主管部门获得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的,不得重复申请享受。
(三)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入孵企业同等享受桂人社发〔2014〕41号文规定的入孵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及吸纳就业困难群体一次性补助,但不享受水电场地补贴。
二、关于入孵企业新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及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
(一)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入驻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每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为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同一企业招用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社会保险补贴。
(二)贷款贴息的条件和标准
入驻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每新招用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10万元的银行贷款额度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1年的财政贴息,财政贴息贷款额度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财政贴息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入孵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已享受财政贴息的,不再重复申请本通知所称贴息;其他的银行贷款,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贴息。
三、关于授牌认定和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申请认定授牌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须提供如下材料:
1.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或补助申报表;
2.机构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