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府规〔201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南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政策的通知
》 ( 南府规〔2019〕32号
)规定,2019年1月1日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4日
南宁市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
桂政发〔2015〕22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区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 (
桂政办发〔2015〕121 号
)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南宁市的区位优势、进出口优势和电子商务服务业聚集优势,进一步加快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统筹发展、重点突破”的原则,依托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增强外贸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平台建设,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模式,为大力实施“六大升级”工程,加快南宁“四个城市”建设,勇当广西营造“三个生态”、“两个建成”排头兵提供强大动力。
二、发展目标
以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为契机,不断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效率,加快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构建辐射西南、中南连通东盟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力争到2020年,培育和引进3—5家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量超10000单/天,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年交易额100亿元以上,将南宁市打造成全区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和中国—东盟跨境电子商务基地,借助电子商务手段打造中国—东盟贸易新通道和网上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
三、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对象是在南宁市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及为跨境电子商务配套服务的企业。支持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支持对象必须为注册地在南宁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支持对象如申报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各项奖励与补贴,其进出口额必须纳入南宁市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统计(以南宁海关提供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数据为准)。
四、重点支持方向
(一)推动传统企业转型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鼓励我市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通过南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年进出口额首次达到50万元的南宁市传统企业,对企业前期支出的平台改造费、接入费、数字证书认证费等相关费用给予70%的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南宁综保区管委会。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1.对于通过南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申报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的企业,按照当年通过平台申报出口额的2%给予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对于通过南宁口岸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按其年度进出口额给予上台阶奖励。其年进出口额首次超过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入驻。
积极吸引知名电子商务企业、互联网集团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对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在南宁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投资金额或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或实缴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展示交易中心和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体验店建设。
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展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成果的展示中心或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体验店,且展示或营业场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的,对项目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展示中心或体验店运营方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
1.原则上已列入南宁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筹划范围或规划范围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相关扶持政策按《
南宁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和扶持暂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