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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玉林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2019年修订)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玉林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2019年修订)
玉政办发〔201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强化监管责任,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总要求,进一步促进玉林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保持全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房〔2015〕12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 桂建发〔2018〕4号)精神,结合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展商品房销售渠道,合理引导和促进住房消费

(一)积极实施棚户区改造“以购代建”和公共租赁住房“以购代建”“以租代建”政策,加快商品住房的销售。

1.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全面推进棚户区(包括城中村、旧城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及“以购代建”,促进商品住房的销售。

2.政府通过“以购代建”“以租代建”方式从房地产市场购置、收储符合国家规定户型的公租房房源。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鼓励缴存人购买和租赁商品住房。

1.大力释放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不低于80%。

2.职工及其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3.进一步提速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受托银行在3-5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相关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登记手续。

(三)放宽套数认定标准和简化购房相关手续。

1.对购房人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房改房、继承房、征迁安置房和已偿清贷款的住房,其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只载明购房人拥有一手住房的套数情况。购买首次改善性住房按首套房认定(首次改善性住房是指有房产的人,为改善居住环境,首次换房的改善性置业)。

2.非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办理网签、贷款等手续无需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四)鼓励和支持我市房地产业拓展市场。

采取“政府支持,协会搭台,房企唱戏”的方式,加大城市推介和房地产促销力度。增强城市竞争力,每年度“五一”劳动节或“十一”国庆节定期举行房博会,由市人民政府主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业协会承办。

二、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加大房地产贷款力度。各商业银行要合理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并向上级银行积极争取开发贷款额度,优先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合理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开发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对达到授信条件的开发贷款,及时发放。

(二)加大个人购房贷款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要努力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优先满足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贷款需求。加快受理、审批、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不抽贷、不压贷。异地购房者可以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各商业银行应当支持。

(三)建立房地产融资应急帮扶机制。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纳入企业资金应急处置机制的协调范围。对在建或已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出现资金风险的,建立市政府、房企、银行、承建商的合作协调机制,按照“分类处置”原则,一企一策,通过重组等手段实施帮扶,促进项目建成销售,化解风险。对兼并重组的有关房地产企业和项目,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

三、优化房地产市场开发建设环境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报建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在开发企业作出缓缴书面承诺且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等的情况下,并经规划部门审核后,可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清。

(二)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除外),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试行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是否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25%以上。其中,多层建筑应完成基础结构施工,高层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三层以上,超高层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十层以上。预售证许可证书有效期不得长于资质证书有效期。

(四)因地制宜,确保各项扶持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1.落实减免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落实土地出让收费减免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公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于按照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3.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的规定执行。

4.推广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各县(市、区)要按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财综〔2014〕76号)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予以一定比例及期限的利息补贴,规范贴息申请及支付流程,建立跟踪监控台账,对贴息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通过建立规范化的贷款贴息制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贴息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资金,包括本级获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贴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原则上不超过2个百分点;贴息期限按项目建设、收购周期内实际贷款期限确定。

(五)创新审批服务机制,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

1.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事项需多个部门(单位)分头办理的,由一个单位牵头组织,实行联合告知、联合受理、联合服务。

2.加强房价备案制度,由价格行政主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通过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介上发布的价格信息应与在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信息保持一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房销售价格一经备案,只能在允许的幅度内进行调整,如果超出允许的幅度,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六)切实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特别是玉东新区供水、供电、排污、环境卫生、燃气、医疗、教育、购物、公交、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促进市场销售。

四、完善土地供应机制

(一)合理确定土地供应规模和节奏。根据当地商品住房库存量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严格净地供应。

(二)完善房地产用地批后跟踪服务机制。房地产用地出让后,自然资源、征收、规划、城管监督等部门要主动跟踪服务,积极解决房地产用地开发过程中的土地交付、社会纠纷等问题,加快土地登记发证、规划报建许可等审批,创造良好的房地产开发环境。

(三)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加强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研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调整方案,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养老、文化、体育等新兴产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出让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已转型的原工业、仓储等用地按程序办理规划调整手续以及补缴出让金后,给予批准改变土地用途。

五、加强市场分析监测

(一)加大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供求信息。继续完善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市场异常变化、突发性重要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制度。

(二)完善住房交易日报制度以及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及时掌握住房交易动态。

(三)定期召开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通报全区、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房地产市场运行、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等方面情况;综合研究全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研判房地产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依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预报等。

(四)密切关注舆情,加强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六、生效日期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6月15日颁布的《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玉林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玉政办发〔2016〕44号)同时废止。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9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玉林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修改意见稿)相关政策解读

随着房地产形势的发展,我市房地产大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综合研判《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玉林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玉政办发〔2016〕44号)文件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我局认为,该文件有些条款已经不适应我市当前房地产发展形势。为更好的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房地产政策文件的要求,结合玉林市实际情况,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玉林市司法局特请市政府修改《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玉林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玉政办发〔2016〕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件)。现就修改意见稿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背景依据)

(一)2016年6月8日,市政府以玉政办发〔2016〕44号颁布实施了《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玉林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两年多来,我市对44号文件执行总体情况良好,对刺激房地产投资和消费、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推进房地产去库存产生了较大作用。但随着房地产形势的发展,我市房地产大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二)当前全市房地产市场已经逐步进入理性投资和消费的新阶段,特别是2018年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繁荣,销售非常活跃,商品房去库存成效显著、消化周期已经趋于合理。因此,修改玉政办发〔2016〕44号文件,是适应当前房地产市场环境的工作需要,是贯彻执行桂建发〔2018〕4号文件的要求,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有利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二、目标任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以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为主基调,进一步增强我市房地产企业的信心,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

三、修改的总体思路

44号文件的一些条款,属于特定条件下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对刺激房地产投资和消费、繁荣市场、推进去库存产生了极大作用,但不宜长久实施。如:

一是降低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要求,以促进房地产投资和消费。44号文件中第三条(三)款,即第“三、优化房地产市场开发建设环境(三)信誉好、品牌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担保和抵押的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可适当降低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口碑及诚信记录良好,且由资信良好的集团公司或关联公司(国内五十强开发企业)出具的资金保函(以投资额25%为标准),或直接以现金抵押的,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可适当降低条件”。通过这一条款,我市引进了碧桂园、恒大、上海绿地、杭州绿城等全国品牌知名房企。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府作出了相应承诺。这个措施针对个别企业或项目,是不宜长久实施的。

二是通过缓交费用,加大对实体企业的扶持。44号文件中第三条(一)款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报建费,在开发企业作出缓缴书面承诺后,可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清。2016-2018年市本级有26家企业申请缓交,缓交金额达9200多万元。

四、主要内容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玉林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玉政办发〔2016〕44号)修改内容共包括十个方面:

(一)为更好的贯彻执行桂建发〔2018〕4号文件的要求,建议将玉政办发〔2016〕44号文件中的第三条(三)款,即将“三、优化房地产市场开发建设环境”“(三)信誉好、品牌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担保和抵押的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可适当降低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口碑及诚信记录良好,且由资信良好的集团公司或关联公司(国内五十强开发企业)出具的资金保函(以投资额25%为标准),或直接以现金抵押的,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可适当降低条件。”修改为“三、优化房地产市场开发建设环境”“(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25%以上。其中,多层建筑应完成基础结构施工,高层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三层以上,超高层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十层以上。预售证许可证书有效期不得长于资质证书有效期。”

(二)根据《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玉政办发〔2015〕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