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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梧政办发〔2019〕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28日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6〕81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桂政发〔2018〕31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分类管理、公益导向,优化环境、综合施策,依法管理、规范办学,鼓励改革、上下联动的基本原则,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支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要求,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部署,落实民办学校党建工作责任,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党的工作。按照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民办培训机构党组织关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确定隶属关系。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党建工作,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确保党组织有必要的活动经费、活动时间和活动阵地。民办学校兼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应计算工作量。上级党组织对民办学校上缴的党费可全额返还该校党组织。民办学校党组织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确保民办学校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要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市、县(市、区)要将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党委。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坚持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领导,牢牢把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导权。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按要求配齐思想政治教育干部队伍和工作人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干部队伍培养培训,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统一要求使用指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和德育教材,落实规定的学时学分。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丰富教育形式和内容,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实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

(三)落实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梧州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明确分类登记过渡期。2017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分类登记,分类登记之前,根据其法人属性予以管理。超过期限仍不进行分类登记的民办学校,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2017年9月1日起申请设立的民办学校必须在申请时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不存在过渡期。已按照分类登记程序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以转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实施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登记为营利性法人的,必须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设,分别登记为不同类型的法人主体,严格区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产权属性,财务资产分别入账、独立核算。分类登记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梧州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明确民办学校退出办法。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优先清偿受教育者缴纳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以及教职工应发的工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在依法清偿债务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举办者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办学效益以及有利于引导社会力量投资教育领域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梧州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支持民办教育政策

(六)建立差别化支持政策。各部门要针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定差别化支持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优先保障供地等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梧州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市、县(市、区)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采取PPP模式建设运营的教育领域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财政奖励、运营补贴、投资补贴、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进行扶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学校。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支持民办学校发展。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制定向优质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关于基金会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成立相应的基金会,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拓宽办学筹资渠道。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投入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探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教育设施之外的附属产业进行抵押融资。探索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引入风险投资、上市(挂牌)、发行债券、贷款等方式融资。允许民办学校在征得捐建人同意的前提下,适当利用捐赠资金和办学结余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基金),收益用于学校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责任单位:梧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和费用减免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会,加大资助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梧州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民办学校开展科研项目获得的财政拨款,符合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民办学校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教育服务,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按规定减免增值税。〔责任单位:梧州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可按划拨等方式供应。营利性民办学校应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出让合同应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部分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收回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重新依法供应。各级政府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障民办教育发展用地需求。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做好土地供应、不动产权证办理等相关工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校舍及附属设施建设在报建立项、规费减免、水电气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民办学校迁建、扩建可以依法依规对旧校区进行盘活处置。在学校新建、扩建的征地过程中,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指标的取得由政府统筹安排。民办学校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其城市配套费、建设费等相关费用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梧州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学校收费。民办幼儿园、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并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十三五”期间试点放开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试点学校根据办学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十三五”之后逐步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制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管理办法,加强收、退费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有关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完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梧州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保障依法自主办学。落实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在具备学科专业设置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实施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完成国家规定课程标准、所选用的教材经国家、自治区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市、县(市、区)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对超计划招生、超出自身办学条件招生、招生不规范的民办学校,主管部门应依法做出处理并调减招生计划,直至暂停招生,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依法保障学校师生权益。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要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在我市民办学校就业的教职工,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学校所在地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学校登记为集体户,或投靠其配偶或亲属落户。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关注民办学校教师身心健康,鼓励民办学校探索建立患重大疾病教师及家庭经济困难教师救助机制。民办学校应当保障教职员工寒暑假期间带薪休假权利。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兼职从事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应计算工作量。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与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规范民办学校管理工作

(十六)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将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机构中的地位,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担任。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建立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完善校长选聘机制,董事会(理事会)依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相应层级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