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工业行业“冠军企业”和“明星企业”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发〔201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工业行业“冠军企业”和“明星企业”评选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
贵港市工业行业“冠军企业”和“明星企业”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区工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坚定实施“工业兴市、工业强市”发展战略,鼓励我市工业企业加快发展,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加速推进全市工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二条 工业行业“冠军企业”和“明星企业”评选基本条件:
(一)属于在贵港市辖区内注册设立并依法纳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集团公司必须以集团名义申报,下属子公司不能单独申报。
(二)至评选年度公告的评选材料递交截止时间,已连续依法纳税满两年。
(三)自发布公告之日回溯三年内,无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及其他造成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的事故发生,无违反
劳动法和偷税行为,没有重大经济纠纷。已申报企业在发布公告后出现前述情形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主营业务收入仅限于企业自身产品销售收入,不包括其他商贸收入。
(五)申报奖励的企业要严格执行财政法规和统计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坚决杜绝虚报浮夸。各企业要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或年度审计报告。
(六)企业可以连续参加评选,可以连续获评工业行业“冠军企业”或“明星企业”,可以连续获得相应的奖励和扶持政策。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冠军企业”或“明星企业”。
第三条 工业行业“冠军企业”评选条件:
(一)评选年度前一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
(二)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市同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和的比例不低于5%。
第四条 工业行业“明星企业”评选条件:
(一)评选年度前一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
(二)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五条 工业行业“冠军企业”评选办法:
(一)评选标准:各工业行业主营业务收入最高者为该行业“冠军企业”。
(二)行业分类:根据2017年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划分的行业大类,规模以上企业数在50家以上的行业大类,单独评选该行业“冠军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数不足50家的行业大类,与相近行业合并评选“冠军企业”。具体划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布。
(三)同行业主营业务收入较高的两家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差额不足1%(A>B,且/B×100%<1%)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并列评为该工业行业“冠军企业”。
(四)每次参评的工业行业(含单独或合并评选行业)不超过10个,即每次评选的“冠军企业”不超过10家。出现本条第(三)款的情况可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名额。
(五)同等条件下,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自治区级以上品牌称号、自治区级以上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或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获批准发布的企业优先考虑。第一次评选“冠军企业”,纳入考虑范畴的是2016年1月1日至首次评选材料递交截止时间(以公告为准)获得的前述认定。第二次及以后的评选,纳入考虑范畴的为前一次评选材料递交截止时间之后获得的各类认定。
(六)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工业行业“明星企业”评选办法:
(一)评选标准: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工业企业,按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增长率排序和拟评定的“明星企业”数确定奖励企业名单。
(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相同(或增长率相差少于0.1%),以主营业务收入实际增长额度排序。
(三)每年评选企业数不超过10家,出现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相同(或增长率相差少于0.1%)且主营业务收入实际增长额度也十分接近(差额在1%以内即/B×100%<1%)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名额。
(四)同一工业行业获评“明星企业”数不超过2家,行业分类参照“冠军企业”的规定。出现本条第(三)款的情况增加名额时,增加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五)工业行业划分与合并参照同年度或上一年度“冠军企业”评选办法关于工业行业划分与合并的规定。
(六)同等条件下,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自治区级以上品牌称号的企业优先考虑,具体参照“冠军企业”评选的有关规定。
(七)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章 奖励和扶持措施
第七条 对获评工业行业“冠军企业”和“明星企业”的,分别授予“贵港市工业行业冠军企业”和“贵港市工业行业明星企业”称号,并给予以下奖励:
(一)“冠军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明星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获评工业行业“冠军企业”和“明星企业”的企业,在获评的当年或第二年(自然年),给予以下扶持:
(一)在政府出版物、网站、权威媒体及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中广泛宣传,贵港日报安排专版宣传获评企业情况。
(二)建设属国家、自治区、贵港市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优先协调解决用地指标。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本级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条件的,优先推荐申请国家、自治区专项扶持资金,优先安排市本级专项扶持资金支持。
(三)企业需要融资担保的,给予优先推荐,并优先协调解决(必须符合融资担保的条件)。
第九条 对获评工业行业“冠军企业”和“明星企业”的奖励,获得奖励企业属于港北、港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