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调整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桂财税〔2016〕4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林业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 财税〔2015〕122号,附后)精神,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暂以
财税〔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各类林地征收下限为计征基价,具体标准为: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项,按
财税〔2015〕122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