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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4号规定,自2016年1月5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8月13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统一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其他普通发票的管理。各市(不含深圳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设置的普通发票票种外,省国税局负责设置其他普通发票票种和式样。

第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含印有企业单位名称的发票)式样,按照省国税局的统一要求确定。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五条普通发票印制实行统一式样、统一防伪、集中印制的原则。普通发票印制企业、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由省国税局统一招标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

发票监制章由省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制作和发放。

省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套印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含印有企业单位名称的发票),套印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第七条承印省国税局统一普通发票的定点印刷企业由省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承印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的定点印刷企业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普通发票印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合同的有关规定承印发票,不得将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发票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印制。



第三章 发票的领取



第九条需要领取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取手续。

除另有规定外,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首次领取普通发票或变更发票种类、数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领取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行业、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票种核定后,应进行防伪税控相关专用设备的授权发行工作。

对首次领取普通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核定其领用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普通发票比较规范且无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印有企业单位名称普通发票的每次印制数量应控制在不超过1年的使用量。

第十一条普通发票领取实行验旧供新方式。在办理普通发票验旧手续时,持《发票领购簿》、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已作废的发票需携带全部联次)、已填开红字发票的发票联及有效的书面证明等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验旧,按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临时在本省内跨地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取经营地发票,并在外出经营结束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缴销所领取的发票。

临时在本市内跨县(市)、区从事经营活动领取发票的办法,由地级以上市国税局规定。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未经省国税局批准,不得携带空白发票跨地市使用,发票仅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内开具。

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可以规定跨县(市)、区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十四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启用发票前,应当检查发票是否有缺号、串号、重号、缺联、防伪标识等质量问题,发现问题发票时,应当于发现问题当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封存发票,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项目种类较多,在同一份发票无法详细列明的,可以汇总开具发票,但必须同时附送《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