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加强和改进燃气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政规〔2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加强和改进燃气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5日
桂林市加强和改进燃气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各级各部门在燃气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加强燃气监督管理,推动燃气行业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燃气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理顺燃气管理工作体制机制
(一)明确燃气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城管委是全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燃气管理中心是燃气管理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燃气主管部门,并成立专门的燃气管理机构,定责、定岗、定员,确保燃气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理顺燃气执法体制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燃气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行使各城区燃气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各城区协助配合市级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在其辖区内开展燃气执法工作;各县(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行使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行政处罚权。公安、司法、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执法相关工作。
(三)落实燃气监管责任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场站规范化运营管理、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可溯源和实名制管理;加强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方案,配合开展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调查,协调事件信息报送和共享;对燃气器具售后服务站点的资质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应急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将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纳入同级安委会的工作计划;配合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燃气工程立项审批或者核准;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天然气调度运行,保障天然气供需平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有关规定,负责燃气价格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和幼儿园加强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知识的宣传教育;将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课基本教育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配合对无证照、生产假冒伪劣燃气器具产品企业、小作坊的排查和整治;加强对引进燃气器具项目的审查以及合规企业生产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原因调查;做好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伤亡统计,协调事件信息报送和共享;加强和配合对出租屋等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易发场所进行入户检查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储存、使用、经营、销售燃气的行为;配合开展非法运输燃气车辆的联合执法工作;对有关部门移交的生产假冒伪劣燃气器具等违法犯罪线索进行认真核查、依法查处。
民政部门:负责配合参与入户宣传、入户检查,以及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的宣传工作;牵头做好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对象的患者以及死者家属的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财政部门:负责将燃气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预算,并对本级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各类燃气场站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项目选址,统筹保障燃气用地;对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燃气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办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提出房屋内防止和杜绝一氧化碳产生的技术条件等改进意见。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对涉及燃气尤其是液化石油气运输企业、车辆以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监管;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经营、非法运输燃气的车辆和驾驶、押运人员的综合整治;指导客运站开展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知识的宣传。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销售单位所销售的持有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的燃气器具是否在当地设立售后服务站点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人员伤亡原因诊断,制定和完善救治方案,做好伤亡统计,协调事件信息报送和共享,配合开展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知识宣传。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对燃气充装企业气瓶充装环节进行监管,督促燃气充装企业开展气瓶可溯源工作;对流通领域燃气器具上所标识的使用燃气种类与产品是否相符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燃气器具等违法行为;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对生产假冒伪劣燃气器具产品的企业、小作坊进行排查和整治;监督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执行产品强制性标准。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企业投资的燃气工程投资建设阶段的立项、燃气新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燃气工程项目燃气经营许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等审批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协助开展紧急排险,承担燃气事故消防救援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经营网点进行监督抽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处理。
气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在寒冷天气、回南天、极端天气等特殊时期天气预报中播出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知识和措施的制度;利用气象播报短信加强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知识的宣传教育;统筹分析天气环境数据与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关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将燃气安全纳入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机制,充分发挥燃气行业常态化管理联席会议和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联席会议的牵头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依法依规开展燃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等业务,强化对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重要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服务,帮助消除安全隐患。
(五)发挥基层管理作用
进一步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网格管理作用,通过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建立预警信息网络,实时推送报警信息至相关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规范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六)严格执行燃气规划
市级燃气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和自治区燃气发展规划,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修编全市燃气专项规划(包含LNG和天然气管网的规划)。各县(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燃气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或者修编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形成层次清晰、竞争有序、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满足需求的燃气供应市场。
(七)规范燃气工程审批
在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然资源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严格落实施工图审查,规范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八)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燃气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燃气工程质量和安全。燃气工程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畴,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将燃气工程施工项目纳入监督范围。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报告同级燃气管理部门。
三、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九)加强市场准入管理
全市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和在市区申请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由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和《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其他申请设立供应站点的,由供应站点所在地的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各级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公开企业准入和受处罚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强化燃气设施保护和安全运行
(十)强化地下管道保护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应当将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安全保护协议、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报送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