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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年1月9日】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林业和草原局,兰州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林草局制定了《甘肃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甘肃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规范本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持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安全、对外贸易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审查范围

(一)本细则所称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指甘肃省的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境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所述知识产权包括其申请权。

(二)在甘肃省的技术出口活动中,出口技术为中国政府明确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时,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进行审查。

二、审查内容

(一)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

1.是否属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关键技术、产品和服务;

2.是否影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公共健康、农业、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或其他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的运行;

3.是否涉及保存或收集中国政府或个人信息的关键技术,转让后可能影响国家数据安全;

4.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情形。

(二)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1.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否使国外受让方形成该技术领域的技术垄断,进而对我国在该领域的后续创新改进带来不可避免的限制;

2.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否影响国家规划确定的关键研发领域和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发展能力;

3.其他可能影响我国科技进步与创新驱动发展的情形。

三、审查部门

省级贸易、知识产权、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负责相关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

(一)省级贸易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负责本细则涉及的本省属于限制出口技术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申请的受理和贸易审查工作,并作出是否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决定。

(二)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负责本省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对外转让的技术审查工作。

(三)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涉及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的对外转让的,负责指导当事人按程序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请审查申请。

(四)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涉及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对外转让,负责指导当事人按程序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请审查申请。

四、审查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省级贸易主管部门在收到技术出口当事人提交的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流转至相关审查部门开展技术审查。

(二)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向省级贸易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书,同时报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