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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简易程序执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简易程序执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7-27 桂地税发〔1999〕1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实现税务稽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区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简易程序执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简易程序执行办法

为使税务稽查工作进一步适应征管改革的需要,逐步实现稽查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提高稽查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并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税务稽查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

根据《规程》的规定,不需立案查处的―般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执行税务稽查简易程序,其中包括:

(一)在税务稽查中,经检查后确实未发现有偷税等税收违法现象的。

(二)在税务稽查中虽发现有问题,但问题不严重且未达立案标准的。

根据《规程》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对如下四种情况均须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理,其余的均可按简易程序处理。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无论数额大小,均应立案查处。

2、虽然没有第一条中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达到10000元以上的。

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4、对补税虽不达上述标准,但所处罚款对法人单位达 10000元以上,个人、私营企业达2000元以上的。

二、税务稽查简易程序实施办法的步骤

(一)根据选案程序确定稽查对象。

(二)填制《税务稽查通知书》(《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