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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人社规〔2024〕1号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组织(政治工作)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社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潍坊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财政局
2024年7月8日

潍坊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加强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更好潍坊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潍坊有突出贡献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潍坊市设立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专项荣誉。选拔工作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选拔对象是长期在我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各学科和领域及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家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50名,其中,单列“卓越工程师”计划2名。

第四条  专家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二)注重创新创造,兼顾长期贡献;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五)以用为本、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专家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六条  专家的选拔条件是: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科学精神、专业精神和工匠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在本地本系统本单位中起领军带头作用。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展研究工作,学术造诣高深,研究成果有原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市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国际领先水平;或者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本领域具有较强的学术影响力。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围绕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开展技术攻关,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以及新型智库建设等作出突出贡献,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5.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为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推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广播影视、互联网宣传、国际传播、精神文明建设等改革创新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是本专业本领域的领军人才。

6.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创造健康有益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专家所公认。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一线,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在全省、国内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省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并为同行专家所公认。

8.长期工作在企业科研生产一线,在推进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工程(型号、项目),或者突破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或者实现研究成果转化、掌握产业发展主导权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9.长期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0.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11.在社会工作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在社工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积极创新,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12.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列入选拔范围:

(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事业单位中兼职聘用(任)在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的;

(四)市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五)已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待遇的;

(六)入选市(厅)级及以上人才工程后,未取得新的重大成果的;

(七)年龄距离退休不满4年的;

(八)其他不适宜列入选拔范围的。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八条  专家的选拔,采取测评推荐、专家评审、考察公示的程序进行。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和省驻潍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的推荐工作。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人选。

第九条  测评推荐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和省驻潍单位组织实施。测评推荐包含民主测评、专家评议、征求意见、公示上报四个环节。民主测评由推荐人选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测评通过后推荐单位对推荐人选进行专家评议,专家评议要树立科学评价导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杜绝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倾向。通过专家评议的推荐人选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意见。征求意见无异议对推荐人选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部门(单位)、中央和省驻潍单位核定,推荐至潍坊市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