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和《日照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文旅发〔2024〕1号
各区县文化和旅游局,各功能区社会事业局、文化和旅游局,局属有关单位:
《日照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和《日照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日照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3月26日
日照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规范日照市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评定与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非遗项目传承、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
第三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及管理工作,市非遗保护中心作为专门从事非遗保护的机构,在市文化和旅游局领导下,负责非遗项目保护、保存工作组织实施。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市文化和旅游局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认定、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保护、传承、利用非遗,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五条 建立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日照市辖区内体现日照地域特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非遗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实施规范评审,严格履行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征得本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从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推荐项目要逐级推荐。市级直属单位经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
第八条 相同的非遗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多个区县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推荐列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不同区县相同非遗项目可以联合申报,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协议书。
第九条 推荐申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遗的定义;
(二)真实存在,并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价值;
(三)具有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四)在一定群体或地域内世代相传,具有较长的传承历史和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五)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六)重视保护濒危的非遗项目;
(七)医药、食品(传统小吃)等涉及民众生活的传统制作工艺,其产品应事先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或确认;
(八)其他符合有关特定要求的非遗项目。
第十条 推荐市级非遗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简介、分布、历史、现状、价值、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活动、社会影响及项目图片、视听资料和证明材料等;
(二)项目保护计划,包括保护目标、已采取的措施和成效、拟采取的措施、管理制度等;
(三)推荐的保护单位情况,包括保护单位资质、负责人、保护工作专职人员、拥有项目资源或传承人的情况、保护承诺、相关传承人(群体)认可意见等;
(四)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该项目的推荐意见;
(五)按照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筹辖区内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推荐工作,基本程序为:
(一)从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进行遴选;
(二)组织专家论证,提出推荐项目和审核意见;
(三)将推荐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推荐报告。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遗体现日照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价值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由受理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按程序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
第十三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工作,基本程序为:
(一)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市非遗保护中心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二)组成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非遗保护中心、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人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专家评审组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相关领域的非遗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三)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在详细审阅推荐材料的基础上,通过集体评议、个人独立投票的方式,提出初评意见,产生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初选名单。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产生推荐名单。评审意见应经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
第十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拟列入市级非遗项目名录的项目推荐名单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实名向市文化和旅游局书面提出。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区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公布,颁发标牌。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本着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精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评审工作的资料及情况。对直接参与申报材料制作的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
凡违反评审工作要求和纪律者,经核实后取消其参与评审资格。
第三章 保护与传承
第十七条 尊重非遗传承人(群体)的主体地位,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不断增强社区民众对非遗项目的社区认同和文化自觉,使之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并在当代社会活态传承,弘扬发展。
第十八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建立濒危项目名录,对濒危的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十九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具体承担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与项目一并推荐、公布。
第二十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项目申报地区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专人负责该项目保护工作;
(三)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该项目的完整资料;
(四)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开展传承、传播的场所和条件;
(五)得到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群体的认可。
第二十一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具有以下权利:
(一)悬挂和保存市文化和旅游局统一制作的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牌;
(二)使用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志;
(三)参与制定项目保护规划;
(四)参与非遗研讨、推广活动;
(五)依法应当具有的与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制定项目保护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落实保护措施;
(二)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积极开展该项目的传承、宣传、展示、交流等公益性活动,做好该项目保护传承理论与实践研究;
(四)有效保护该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
(五)培养传承人,密切联系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并为其开展传承活动提供支持,及时掌握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体、生活状况和收徒、传艺情况并提供必要服务与保障;
(六)按照保护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科学规范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七)定期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及保护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八)其他与非遗保护相关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在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和突出代表性的传承人,应当按程序及时认定为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积极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四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确需调整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相关传承人、群体、单位集体评议;
(二)评议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保护单位确需调整的理由、新推荐的保护单位资质材料和履责承诺;
(三)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调整的保护单位名单并在官方网站公示、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项目保护单位应建立有效制度和正向激励机制,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活动给予支持。
(一)在有效保护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非遗项目,开发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扩大传承消费人群,促进非遗更好融入现代生活。
(二)鼓励和支持项目保护单位开展生产性保护,在保持传统工艺流程、保持传承项目的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前提下,开展传统工艺关键技术、原料的研究和改进,提升产品品质,提升项目创造性价值,面向市场进行创新性传承,增强传承活力。
(三)鼓励和支持采取进社区、进校园、进景区等形式,在社区、乡村以及各级公共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或者设施中开展常态化传承传播活动,通过展览、展示、教育、比赛及大众传媒等途径,提升非遗的公众认知。
(四)鼓励项目保护单位遵照传统习惯,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建设该项目展示馆(室)、传习所,开展传习活动。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并向公众开放。
(五)市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依托山东省非遗数字管理平台,建立非遗项目数据库,定期开展项目调查,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予以记录、存贮,及时更新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活动信息;加强濒危市级非遗项目抢救性保护,全面收集有关资料并通过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化等手段,真实、系统记录该项目全面信息,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活态传承。
(六)开展多部门合作,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推广、经营等活动所需场所、环境和原材料进行统筹协调,形成非遗保护合力。鼓励和引导社会法人、自然人捐赠实物、资料或者提供资金、场所及志愿服务,用于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
(七)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传承人等参加经常性、系统性非遗保护培训。鼓励采取合作、共建等形式,与具有非遗教学条件、能够承担培训任务的相关研究机构或高等院校共同开展非遗保护培训。
(八)保护单位和相关实物、资料的保存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
(九)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珍贵实物、资料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含有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密级,予以保护;含有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利用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创意产品、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真实性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与贬损。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项目保护情况督查、评估。
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每年年底前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将年度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整体存续情况、保护规划实施情况、传承工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传播展示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市级项目的整体保护计划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级直属项目保护单位直接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建立项目保护工作的定期自查和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履行项目保护职责情况、项目传承及专项保护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对列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要求提交情况报告。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经市文化和旅游局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保护单位资格,收回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牌,重新认定保护单位:
(一)擅自复制或者转让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牌的;
(二)不当使用项目名称,或歪曲、贬损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怠于履行保护职责,未能有效实施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
(四)因保护不力或保护措施不当,导致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出现严重问题,或使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及其环境遭到破坏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使用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查评价情况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市级非遗项目名称或保护单位的;
(二)因主观故意或玩忽职守,造成市级非遗项目实物、资料损毁、流失或导致市级非遗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及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三)侵占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实物、资料的;
(四)截留、贪污、挪用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日照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日照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鼓励和支持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弘扬、振兴等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保护、传承、利用非遗,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遗传承体系,增强非遗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第五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全市非遗保护实际,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认定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 申报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居住或长期工作在该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
(三)长期从事该项非遗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四)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五)在该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六)已认定为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县级代表性传承人。
项目保护单位为市级直属单位的,可通过其主管部门直接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仅从事非遗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 对体现日照地域特色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