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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泉地税发〔2008〕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4号)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3号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6号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7月5日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8〕6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问题

从2008年5月1日起,我市普通住宅按1%、非普通住宅按3%、非住宅按4%、别墅按5%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对不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