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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建〔2024〕14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建设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

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嘉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1日

嘉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 嘉政办发〔2021〕57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经项目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原则,按照市级统筹、属地主管的要求实行分级管理。

(三)职责分工。市建设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租赁运营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做好项目立项审批(备案)、中央预算内投资争取和管理等工作。负责监督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标准。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县(市、区)落实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运营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民银行、嘉兴金融监管分局、市消防救援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依据相关政策为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提供相应政务服务支持。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工作,组织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和退出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确保规范有序。

二、租赁管理

(一)供应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是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创业就业;

2.申请人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3.申请人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内不存在正在享受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

运营单位应在招租公告或招租通知中细化明确申请人条件。项目投入供应半年后出租率低于80%的,应适当调整其他招租条件。运营单位应将制定的具体招租条件上报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浙里办或现场两种方式申请。可以个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三)配租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分为面向社会出租和定向出租两种配租方式。

面向社会出租是指面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

定向出租是指面向本单位、本园区、本系统或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特定人群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

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5%,年租金涨幅不得超过5%。初次定价前,运营单位应委托专业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市场租金应根据市场变化动态调整。

定向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在前款规定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如租金价格明显低于市场租赁住房租赁水平的,可不委托专业估价机构评估本项目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五)租赁期限。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提前1个月向运营单位提出续租申请。

(六)租赁终止。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租赁合同,退出保障:

1.不在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内工作、居住的;

2.在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内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获得其他房屋的;

3.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4.经核查不再符合项目其他招租条件的;

5.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的,运营单位应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及时收回房屋。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或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单位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执行。过渡期满仍未腾退的,租金按市场租金缴纳直至腾退房屋。

三、运营管理

(一)运营主体。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可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运营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鼓励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运营单位要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管理制度、租赁合同约定等规范开展运营管理工作,完善应急预警处置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得以高于配租方案确定的租金对外出租,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不得挑客拒租,不得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不得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分租业务。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