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等规定,现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部分文件进行废止和调整,具体如下:
一、废止《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粤国税发〔2012〕61号)。
二、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2号
)。
三、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
四、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 ( 粤国税函〔2010〕386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
五、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247号)省国税局转发意见。
六、调整《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