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8〕5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10〕103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打击和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偷逃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商贸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2007年省局下发了《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中走逃企业有关情况的通报》(粤国税函〔2007〕572号,以下简称572号文),对强化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商贸企业虚开和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的现象又有所抬头,此类企业以取得套打(抵扣联的金额、税额及密文认证相符,但销货单位、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货物名称等中文字符与实际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进项抵扣,大肆进行虚开发票偷逃税款。为此,省局要求各地严格按照572号文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商贸企业管理,并重申和明确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规定。新办商贸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提供法人代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在纳税辅导期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与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等进行两次以上(含两次)的约谈,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辅导期满申请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全面审查,凡存在辅导期内连续或累计3个月及以上零负申报、税负偏低、虚开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