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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市政〔2012〕14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十一五”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消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全市消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明显增强,连续多年未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2〕54号),着力解决当前我市消防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防控火灾能力和应急救援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和改进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法制体系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进一步强化火灾防控

(四)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连片村寨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制定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隐患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请示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各县、区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尽快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健全制度程序,严格举报投诉的受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政、园林、供电、供水等部门或单位,对建筑周边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违法搭盖(设置)的建(构)筑物、路障依法予以拆除,改造建筑周边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电力设施,依法清理影响建筑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设施、停车泊位,完善道路禁停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并加强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

(五)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制定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由具有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开展分级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对火灾高危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六)严格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责任,落实消防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使用;加强对施工现场特别是作业区、生活区及仓库、活动板房等重点部位的抽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电焊等明火作业的防火措施,严厉查处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违规操作行为;加强对建筑外墙改造的监管,严禁使用易燃保温装饰材料;加强对安全网、外脚手架防火性能的检查,督促责任单位消除安全网等设施及施工材料现场堆放存在的安全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检查督促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规定配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安装室外消火栓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设置临时疏散通道、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

(七)严格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同一建筑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共同协商,书面约定各方的建筑共用部位和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一个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应当自订立协议之日起30日内将协议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其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指导共用各方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统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检测、验收等移交手续。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统一管理人要按照消防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和消防设施实施管理。消防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的多产权公共建筑,存在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协调建筑各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资金,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落实整改。

三、进一步创新消防安全管理

(八)加强地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做好关于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市场准入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九)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针对当前乡镇、街道及社区、农村消防安全失控漏管比较突出的问题,各县、区要结合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细化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分解工作任务,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模式,将辖区内的乡镇、街道、社区、农村划分为若干网格,逐一明确网格消防安全管理的人员、职责和任务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力争到2014年底,全市所有的乡镇、街道、社区、农村基本落实网格化管理,切实提升基层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十)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9号)要求,向社会全面推广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全面开展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力争在2012年底前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和农村、社区消防建设基本达标。全面加强各级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监督执法规范化、消防宣传教育、社会管理创新等“四个水平”明显提高。

(十一)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督促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供相关服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对出具的检测结果、评估报告及服务质量负责,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

(十二)加强消防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要探索建立行政许可类消防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规范消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十三)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资金保障机制。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由共用各方按照约定方式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未能整改消除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统一管理人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中先行列支。维修资金不足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该建筑各业主解决。

四、进一步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十四)加强城市消防站和消防训练基地、战勤保障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站建设纳入城市基础建设范畴,严格按照各级规划中的消防规划内容,依据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大新城区、开发区消防站建设力度。要加快我市消防训练基地建设,完善各类灾害事故处置模拟训练设施,提高消防部队基地化、模拟化、实战化训练水平。要加强我市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要根据实战需要,进一步优化消防装备结构,购置先进实用的高精尖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探索使用直升机进行应急救援。要全面推进装备达标建设,实现装备更新换代和质量性能提升。各县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装备建设评估论证工作。

(十五)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健全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要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强化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一专多能”的综合性应急救援支队、大队,并将当地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纳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县级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至少达到30人,公安现役消防人员不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招聘合同制消防员补充。要强化消防特勤专业队伍建设,结合辖区主要灾害特点,逐步组建高层、地下、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地震搜救、航空救援等专业队伍。2012年底,我市综合性应急救援支队和县(区)综合性应急救援大队配齐器材装备。

(十六)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逐步加强公安消防现役队伍建设,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和保消合一消防队,并探索发展和规范消防执法辅助队伍。要制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用工性质、车辆管理、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不断提升战斗力。要确保政府合同制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政府合同制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政府合同制消防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至2015年底,全市各种形式消防队伍总体发展目标要达到2万人。

(十七)落实消防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中央及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制定的消防业务经费基本支出保障标准、项目支出实行专项保障的总体要求,切实提高经费保障能力和整体水平。对于消防部队参与火灾扑救、抗洪、地震、矿难、有毒气体泄漏、森林火灾、核事故抢险救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特种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经费,必须优先保障。社会各单位要加大消防安全投入,落实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治理以及消防安全培训等必需资金,为消防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采取捐赠物资、资金或提供技术支持等形式资助消防事业。

五、进一步提高公民消防素质

(十八)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