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科规〔202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我市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宁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 ( 国科发火〔2015〕297号)《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 国科发火〔2017〕120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众创空间备案认定办法》(桂科高字〔2016〕2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服务
第三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五条 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南宁市科技局”)对全市众创空间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南宁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众创空间的认定初审、推荐,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认定
第七条 申请南宁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具有完善的创业主体准入和退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四)运营时间满1年。
(五)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提供不少于15个创业工位。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六)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且每年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2家。
(七)具备职业化孵化服务队伍,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2名以上创业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八)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鼓励有条件的众创空间设立创业种子资金或孵化基金。
(九)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十)已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认定的运营主体,不得重复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
第八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二)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
第九条 南宁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南宁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在辖区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和推荐。
(三)南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实地核验,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南宁市科技局对专家意见进行核定。
(四)对通过评审核定的申请单位,通过南宁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第四章 评估与激励
第十条 对获得备案的国家级、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并通过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资金;对新认定市级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资金。对于已获得一次补助资金,又再次获得更高层次备案的众创空间,按照两级差额给予补助。已利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运营的众创空间不给予以上补助。
第十一条 市级众创空间实行年报制度,于每年考核期内,众创空间将上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南宁市科技局,众创空间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