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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被改造企业数字化项目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被改造企业数字化项目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工信行规〔2024〕35号
各县(市)区工信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发局、财金局,相关金融机构:

《福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被改造企业数字化项目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9日



福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被改造企业数字化项目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数字化转型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规〔2024〕13号)精神,为支持试点被改造企业建设数字化项目,加快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被改造企业数字化项目贷款贴息,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榕政办规〔2024〕13号文件《关于推进工业数字化转型八条措施》规定:支持试点被改造企业建设数字化项目,对通过金融机构贷款100万元及以上的,用于项目数字化软硬件投资,自首笔贷款资金投放之日起2年内,给予年化3%的实际投放贷款贴息,贴息期内项目贷款年化利率高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5个基点的,不予以享受贴息支持,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贷款利率由项目实施企业与合作银行协商确定,并按照扣减财政贴息后的实际执行利率签订项目贷款合同。鼓励合作银行本着让利于企的政策导向,对项目实施优惠利率。

二、贴息对象

(一)贷款企业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生产经营,并列入福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被改造试点企业名单;

2.企业未列入失信“黑名单”。

(二)贴息项目

1.贷款项目需通过福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并审核通过的项目;

2.项目用于数字化软硬件投资贷款额度达100万元及以上;项目贷款年化利率不高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5个基点。

三、贴息标准

自首笔贷款资金投放之日起2年内,给予年化3%的数字化软硬件投资实际投放贷款贴息(贷款年化利率低于3%的,按实际利率贴息),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业务流程

试点被改造企业融资贷款贴息由企业申请、合作银行自主决策放贷,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和监督。

(一)银行参与合作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凡有能力为试点被改造企业提供全面融资服务、有意向参与试点被改造企业融资贷款贴息的福州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市工信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含银行基本情况、数字化转型贷款产品和服务,以及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