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屋征迁房票安置工作的通知
扬建规﹝2024﹞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政策,扩大房票安置工作实效,满足被征迁人多样化安置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
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扬府规﹝2023﹞5号)、《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05号令)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票安置有关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屋征迁房票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票安置的应用类型
(一)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房屋征迁实施单位按照征迁补偿政策,将被征迁人的房屋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按双方约定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迁人,由被征迁人持房票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一种安置方式。
(二)应用类型。新实施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城市更新、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中涉及住宅房屋征迁的均优先推行房票安置。
对于具备条件的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协议搬迁项目,鼓励采取房票安置。
对于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安置房未交付的,在尊重被征迁人意愿的前提下,可以使用房票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以回购时点同类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作为参照对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确定。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相关单位应当结合征迁项目实际就实施房票回购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二、房票使用范围
房票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用,可以购买新建商品房,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用房、公寓楼及配套的车库、车位、地下室、储藏室等。
购买已领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的现房或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都可享受房票安置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房票购房人适当幅度的优惠。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房票安置工作,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发生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三、房票有效期及购房的补贴标准
房票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市区房票购房补贴标准为: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购房的,给予房票使用金额20%的补贴;第4-6个月内购房的,给予房票使用金额18%的补贴;第7-12个月内购房的,给予房票使用金额15%的补贴。计算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县(市)房票购房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房票购房补贴资金纳入征迁项目成本。
房票超过有效期未使用的,按原货币化补偿政策进行结算。
四、房票发放和使用
(一)实名持有。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持有人为被征迁人。房票可由被征迁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使用。房票使用人为被征迁人近亲属的,开具房票前需提供相关近亲属证明材料。房票不得转让、买卖、抵押。
(二)房票核发。被征迁人自愿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由房屋征迁实施单位在被征迁房屋交付并经验收确认后核发房票。房票票面金额不得高于房屋征迁补偿协议书注明的货币补偿总额,具体票面金额由被征迁人自行确定。购房补贴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三)购买房屋。房票使用人凭房屋征迁补偿协议书、房票、身份证明材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双方共同在房票上对购房人、购房坐落、购房总金额、房票使用金额等信息进行签注,并签名盖章。
(四)资金拨付。房票使用人凭商品房认购协议和经签注盖章的房票向房屋征迁实施单位申请购房首付款拨付和出具房票使用金额结算凭证,首付款比例按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确定;房屋征迁实施单位核查确认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将购房首付款拨付给房票使用人;房票使用金额结算凭证出具给房票使用人用于抵算购房款。被征迁房屋如有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金拨付前应结清贷款。
使用房票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房票使用人自行支付。房票使用人符合相关住房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首付款、房票使用金额结算凭证后,应及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使用金额结算凭证等材料向房屋征迁实施单位申请资金拨付。房屋征迁实施单位核查确认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将相应资金拨付至房地产开发项目指定账户。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属于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的,房票结算资金应按照规定额度汇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