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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划分的通知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划分的通知
市人社发〔2024〕20号



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依据《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市编〔2024〕76)、以及市编委关于各城区机构调整有关文件精神,从2025年1月1日起,各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为有效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办理效率,维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全力打造法治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进行划分规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

(一)市仲裁委管辖范围

1.驻桂林市中直、区直单位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2.驻桂部队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在桂林市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4.在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登记企业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5.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桂林市区的外地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6.在桂林市民政局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7.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市仲裁委受理的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各城区仲裁委管辖范围

1.桂林市各城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2.在桂林市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企业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3.在桂林市各城区民政局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4.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在不同城区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仲裁委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申请仲裁。

(三)劳务派遣用工管辖范围的确定

在桂林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劳务派遣用工的,以该劳务派遣单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企业信息依据上述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二、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

1.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各城区负责本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