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调整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规定以及发票、税控系统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规定以及发票、税控系统管理相关规定,为确保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实施,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2年11月1日起,纳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并经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须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
(一)从事货物运输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
(二)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使用货运税控系统:
一是凭在用的税控盘和报税盘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重新发行后继续使用。重新发行前,纳税人应先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营业税税款清缴、未使用完发票注销和税控盘、报税盘注销等手续;
二是向货运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购买使用。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货物运输服务的,也需使用货运税控系统开具货运专用发票。
(四)原使用税控盘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货物运输业务的,可直接凭原有税控盘(含报税盘)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控盘发行、发票发售等业务后,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从事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试点一般纳税人,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试点一般纳税人凭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附件1)或《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附件2),向相应的服务单位购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金税盘和报税盘)或货运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税控盘和报税盘),并与服务单位签订《税控开票系统技术服务合同》。
三、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金税盘和报税盘以及货运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税控盘和报税盘的零售价格,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向使用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户收取的技术维护费,都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