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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22部门关于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22部门关于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浙建〔2024〕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4〕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要求,巩固提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成效,进一步加强自建房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健全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房屋出租、出借或者与他人共同使用的,房屋使用人按约定共同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房屋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合理使用、安全检查、维护修缮、委托安全鉴定、排除安全隐患、采取解危措施等法定义务。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房屋安全法规政策和技术知识宣传,提升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同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违反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全面加强房屋安全日常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房屋安全日常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房屋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开展日常检查,重点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和具有三层以上、人员密集、老化严重、改扩建、地基基础情况不明、有围挡不易观察内部结构等情形自建房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涉及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违法建设、违法改变房屋用途等违法行为需要有关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依托基层智治和农房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系统,对农村自建房分类实施网格巡查,提高巡查的精准性。用好物业服务企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社会力量,充分发挥村(社区)“两委”的作用,提升基层的房屋安全常态化管理能力。

加强对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住宅房屋(包括部分改为其他用途的住宅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拆除、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防范和打击以装饰装修名义改变房屋位置、建设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数等违法建设行为,其他部门日常管理中发现违法线索的,告知违法建筑处置机关依法查处。

三、不断强化安全隐患动态治理

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体育、民政、交通运输、民族宗教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安全鉴定义务;未按照规定委托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委托鉴定,逾期不委托鉴定的移送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立即启动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措施,但是不得在实施土地、房屋征收时以危房处置为名实施强拆;经鉴定为危房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房屋安全责任人按照要求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严格管控经营性自建房安全,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抓紧鉴定和整改,属于危房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整改后经复核鉴定确认不再属于危房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对危房用于生产经营和公益事业活动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证照和登记、备案手续。结合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大力推进城镇危房采取工程措施解危,结合深化“千万工程”、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等大力推进农村危房采取工程措施解危。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细化房屋安全鉴定标准规范,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

四、切实加强房屋用途改变管控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依法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自建房,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备案手续;国有建设用地上的自建房临时改变用途,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自建房,首次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给他人居住前,应当依法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结论不属于危房的方可使用。

五、大力加强新建房屋源头管理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确需新建自建房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依法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加强农村自建房建设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等各环节管控要求,对低层和非低层农村自建房依法实施分类管理。对低层农村自建房,优化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日常监管特别是重要节点到场监督,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实施联合抽查、加强技术支撑;对非低层农村自建房,落实规范化设计、施工、验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实施联合巡查,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和违法问题。

六、协同推进违法行为清查整治

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加大对房屋安全责任人违反土地、规划、建设、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治安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建设和使用自建房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纠正违法行为与实施惩戒教育并重,防止以罚代改、只罚不改。重点关注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的自建房,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涉及自建房审批、监管、执法、应急、救助等行为的监督,严格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七、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浙江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效协同的工作机制,加强资金保障方面的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机构合理设置和人员统筹使用,整合村镇建设、农业综合服务和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等部门派出力量,统筹自建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和专业水平,可以依法受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和监管事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挥好牵头抓总、综合协调、技术指导的作用,提供农房设计通用图集、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等服务,依法查处违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