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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税收执法公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19日

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广东省税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各级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依法享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销许可证;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罚。

第五条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依照法定权力、条件、范围、幅度和程序进行,综合考虑事实、性质、情节与危害程度,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相一致。

第六条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七条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税收违法行为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代替行政处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权限,依法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十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条款的,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进行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时已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对其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再次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执行。

《裁量基准》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将违法程度分为“轻微”“较轻”“一般”和“严重”档次,并细化相应的处罚基准。

《裁量基准》中发票违法行为既可按涉案发票份数也可按涉案金额处罚的,按照处罚孰重的原则适用相应的处罚基准。

第十三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准》所规定的较低档次内确定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低于法定处罚标准,依法确定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税收违法行为恶劣,造成严重税款流失的;

(二)在共同实施税收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阻挠税务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四)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直接适用《裁量基准》所规定的较高档次确定处罚。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涉及法定回避事项的,应当依法告知纳税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拟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办理人员应当提出税务行政处罚意见,报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决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一)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

(二)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拟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四)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

第二十一条 集体审议决定行政处罚,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

集体审议意见由参与审议人员签名确认,并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集体审议有不同意见的,应一并记录在案并签名。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须经集体审议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先经集体审议再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按税款倍数处罚的,罚款的倍数应当为0.1倍的整数倍。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单独引用本办法及《裁量基准》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要逐步推行税收执法说明理由制度,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量基准的适用等说明理由,并最终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不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指导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通过税收执法督察、执法责任制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方式,加强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包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特别注明的除外。

第三十条《裁量基准》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可以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各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可以共同在本办法规定的《裁量基准》幅度内,根据实际进行细化,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国税局和广东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附件:

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处 罚 依 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基准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或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5/天(天数自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算)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20/天的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轻微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5/天(天数自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算)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20/天的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可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下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万元以下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没有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但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5/天(天数自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算)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20/天的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账簿管理和完税凭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8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或损坏、丢失、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0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满30日未改正,或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或损坏、丢失、擅自销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2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且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0份以下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不改正的,或者虽改正但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51份以上,或虽未达到51份,但金额巨大的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13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限期内改正,且未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未开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未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未开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未开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未开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4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5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从纳税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按日处以5/天的罚款,且罚款总额500元以下;对零申报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按日处以5/天的罚款,且罚款总额50元以下。从纳税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对企业或其他组织按日处以20/天的罚款,且罚款总额2000元以下;对零申报企业或其他组组织按日处以20/天的罚款,且罚款总额200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零申报的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企业或其他组织不适用严重档次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6

使用非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限期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限期内未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

2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限期内未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7

拆本使用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拆本使用发票1本的。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拆本使用发票2本以上,4本以下的。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拆本使用发票5本以上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8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9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限期内改正,且凭证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凭证数量在10份以下的。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凭证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凭证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凭证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凭证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0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1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开具发票已如实申报,未造成迟缴、少缴税款,且属于当年内第一次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不予处罚。

较轻

限期内改正,且定额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下的。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定额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26份以上,200份以下的。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定额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201份以上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2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限期内改正的。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因客观情况无法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3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4

丢失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有证据证明丢失发票属于对方或第三方责任的。

不予处罚。

较轻

定额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下的。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定额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26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定额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5

擅自损毁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定额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定额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定额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6

虚开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虚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虚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虚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4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虚开发票金额在4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虚开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7

非法代开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代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代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代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代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代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4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代开发票金额在4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代开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8

非法印制发票的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

29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80份以下,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情节较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81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发票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情节特别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30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80份以下,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较重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81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严重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特别严重的。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1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20份以下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2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2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4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金额在4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8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200份以下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金额在8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201份以上的。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2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0.5倍以下罚款。

一般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0.5倍以上0.7倍以下罚款。

严重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0.7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3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从纳税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按日处以5/天的罚款,且罚款总额500元以下;对零申报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按日处以5/天的罚款,且罚款总额50元以下。从纳税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对企业或其他组织按日处以20/天的罚款,且罚款总额2000元以下;对零申报企业或其他组组织按日处以20/天的罚款,且罚款总额200元以下。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零申报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企业或其他组织不适用严重档次的处罚。

3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配合税务机关采取措施追缴欠税或在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30日内缴纳的

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30日内仍不缴纳的。

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阻碍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5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扣、补收税款的;或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占应扣、应收税款30%以下的。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0.5倍罚款。

一般

扣缴义务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占应扣、应收税款30%以上(不含本数)的。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扣缴义务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同类行为的。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6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在5万元以下,且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0万元以下,或者在责令限期届满后30日内改正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3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者责令限期届满后30日仍未改正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7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或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30%以下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倍罚款。

一般

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30%以上(不含本数)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五)违反纳税担保规定的行为

38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不属于经营行为,或者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的。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9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的。

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0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造成未缴、少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未缴、少缴税款0.5倍罚款。

一般

造成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00万元以下的。

处未缴、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未缴、少缴税款3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违反税务检查规定的行为

4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

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改正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2

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

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改正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偷、逃、抗税行为

43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或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下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倍罚款。

一般

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不含本数)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偷税行为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4

扣缴义务人采取《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或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占应缴税额10%以下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罚款。

一般

扣缴义务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占应缴税额10%以上(不含本数)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扣缴义务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5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万元以下的。

处欠缴税款0.5倍罚款。

一般

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的。

处欠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不含本数)。

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6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未造成税务人员及税务机关人身或财产伤害的。

处拒缴税款1倍罚款。

一般

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税务人员及税务机关人身或财产较轻伤害的。

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严重

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税务人员及税务机关人身或财产严重伤害,或者有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八)其他违法行为

47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条

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拒不纠正,且造成税款流失金额10万元以下的。

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拒不纠正,且造成税款流失金额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万以下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纠正,且造成税款流失金额100万以上(不含本数)的。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8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在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税款0.5倍以下罚款

一般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税款0.5倍以上0.7倍以下罚款。

严重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税款0.7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49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

处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0.5倍罚款。

一般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万元以下的。

处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处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50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的:(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三)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五)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14号令)第四十二条

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较轻

主动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或在限期内改正的。

警告,或处1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社会危害后果的。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纠正,或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或社会危害后果的。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1

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二)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三)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14号令)第四十三条

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较轻

主动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或限期内改正的。

警告,或处1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社会危害后果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纠正,或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或社会危害后果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2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14号令)第四十四条

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较轻

主动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社会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纠正,或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或社会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3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14号令)第四十五条

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较轻

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

处纳税人少缴税款0.5倍罚款。

一般

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万元以下的。

处纳税人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处纳税人未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关于发布《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5-11-21  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制定背景 

  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立法目的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作出决定和选择行为方式、种类和幅度的权力。

  201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2011年9月9日,《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向社会公开。”201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明确指出:“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是税务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全局性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广东省国税局于2013年12月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公告),2014年4月开始施行。广东省地税局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并于2014年7月正式实施。以上规定对于规范我省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税收执法公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起到积极作用。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加强国地税合作,而制订国地税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2015年下半年,广东省国税局加强与广东省地税局合作,共同拟订了《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制订情况 

  广东省国税局与广东省地税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国地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情况,在国地税现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基础上,制订了《办法》。本次制订过程中,国地税分别征求了基层单位、相关业务处室和纳税人代表的意见,并在各自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需要说明的重点情况如下:一是作了减轻处罚的规定。在《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减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低于法定处罚标准幅度,依法确定处罚。”二是在《基准》在法定范围内适当调低了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将发生频率较高的、危害程度较低的税收违法行为尽可能归入处罚基准的“较轻”档次,给予较低的行政处罚;将少数社会危害程度大的情形,才归入“严重”档次。如对第21项“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的处罚基准作了上述规定。制订第33项“逾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违法情节和处罚基准时,对零申报的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企业及其他组织作了最高处罚金额的限制。三是在制订处罚基准时,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的负担能力作了更多考虑,区别处理。如对第8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作了上述规定。四是提高裁量基准的可操作性。如修订第33项“逾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违法情节和处罚基准时,尽量在原有基础上简化处理,以便基层单位执法人员遵照执行,也便于行政相对人理解。五是制订基准时,考虑了国地税征管工作差异。

  三、主要内容 

  (一)《办法》正文的主要内容 

  《办法》正文共34条。

  1.适用范围。规定我省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2.现行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第四条)

  3.处罚裁量原则。规定行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的原则。(第五、六条)

  4.税务机关的告知义务。(第七条)

  5.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权限。(第九条)

  6.“一事不二罚”原则。规定“一事不二罚”,指导基层执法,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7.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第十一条)

  8.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税收征管法,对“不罚”、“从轻或减轻”、“从重”进行界定。(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条)

  9.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简要地规定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及一般程序中的听证,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衔接。(第十七、第十八、第十九条)

  10.集体审议制度。规定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给予较重处罚等情形的集体审议制度。(第二十条)

  11.集体审议制度的程序。规定集体审议制度如何进行。(第二十一条)

  12.说明理由制度。(第二十六条)

  13.案例指导制度。规定通过不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指导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第二十七条)

  14.监督检查制度。规定税务机关通过税收执法督察、执法责任制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方式,加强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15.裁量权的细化。各市国地税机关可共同对本《办法》进行细化。(第三十二条)

  (二)《基准》的主要内容 

  《基准》是《办法》的附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将其中所涉税收违法行为分为8大项、53个小项。8大项分别是: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账簿管理和完税凭证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纳税担保规定的行为;违反税务检查规定的行为;偷、逃、抗税行为;其他违法行为。以此分类为基础,对小类(项)税收违法行为确定“轻微”、“较轻”、“一般”和“严重”违法程序,设定处罚基准。其中,对其中第26项“虚开发票”、第27项“非法代开发票”、第29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或者伪造发票监制章”等项目,“严重”档次再细分为3个处罚档次。

  四、其他事项 

  《办法》及《基准》在广东省国、地税系统(含横琴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顺德区,不含深圳市)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办法》及《基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公告)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4号公告)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