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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地税政发[2005]2号 2005-1-10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 台地税政发[2008]14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结合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台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实施办法》,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台地税政〔2001〕116号文件同时废止。
对账证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从2005年1月1日起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和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确定,年终不再办理汇算清缴。
附件:1.台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2.台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实施办法
3.台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二○○五年一月十日

附件1:

台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二条 分类类型
根据分类依据和标准划分为:查账征收单位和核定征收单位。
第三条 分类依据和标准
一、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银行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账证健全,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按时填报财务会计报表,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及分支机构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符合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必须建立健全账簿,实行查账征收。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的,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四条 分类管理审核认定
一、认定时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的4月底前。以后年度企业没有上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并且企业的生产规模、财务状况没有较大的变化,为简化工作量,可视为维持原等级。
二、认定程序:纳税人到主管税务分局领取《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如实、完整填写后,及时报送主管税务分局。主管税务分局应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实行一户一核,并对鉴定表中的5个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分局和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达纳税人。
三、认定标准: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可批准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鉴定表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可批准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