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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新增服务区连锁店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新增服务区连锁店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新增服务区连锁店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的函》(粤交集财〔2007〕87号)及《关于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办理新增(减)服务区连锁店汇总缴纳增值税事宜的函》(粤交集财〔2007〕127号),申请办理新增服务区在省内汇总缴纳增值税。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驿公司”)是经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确认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设在广州,各连锁店财务、资金归口总部管理,总部对各连锁店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规范管理、统一经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3〕1号)及《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省局已于2004年12月24日以《关于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