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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温州市区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温州市区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34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温州市区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现结合市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培训补贴对象

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参加已在省职业能力建设一体化平台上备案开班的职业培训项目的人员,通过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继续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1号)及《 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人社发〔2023〕31号)执行。2025年1月1日起,市区停止执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1号)及相关市级政策,补贴对象调整为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六类人员”以及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职工。

二、关于培训补贴标准

2024年8月1日起,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一律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34号)执行。其中,项目制、企业新型学徒制、创业培训补贴的补贴申领条件和程序继续按《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人社发〔2023〕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