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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枣政办字〔2025〕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方案



为扎实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措施,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提供灵活便利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增强制度吸引力和群众参与度,做到“愿缴能缴”。根据枣庄市人口总量和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力争3年内新增缴存人数10000人。

二、试点内容

(一)明确缴存范围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且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缴纳住房公积金。

2.每人只能有一个正常状态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建立灵活机制

3.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签订《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

4.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自主缴存或协议扣缴的缴存模式。鼓励灵活就业人员优先选择协议扣缴方式,可自主选择受委托银行开设的I类储蓄卡为缴存账户,每月的15日为首次扣缴日,如遇节假日则自动顺延;选择自主缴存的,应按照协议约定缴存方式及时缴存。

5.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额按照个人申报登记,可以在我市“控高保低”范围内自主确定月缴存额。

6.灵活就业人员应自设立个人账户当月起,可选择按月缴存、按季预缴等方式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7.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以专户为单位,所有灵活就业缴存人员都在专户下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与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灵活转换,确保缴存人身份变更时权利义务合理转移接续。

(三)制定优惠举措

8.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范围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9.首次开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200元补贴,于正常开户缴存满6个月的次月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人只能获得一次开户补贴;单位缴存人员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不再享受开户补贴。首次开户补贴所需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10.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正常缴存,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于年度结息时在国家规定的利率基础上结计利息后,再给予0.5%的缴存补贴。期间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违反缴存使用协议的,缴存补贴自动终止。缴存补贴所需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11.助力“榴枣归乡”工程实施,在枣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或在外地求学的枣庄籍应届毕业生,在枣庄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毕业两年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适当提高与缴存余额挂钩倍数,上浮最高贷款额度。

1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退役军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上浮最高贷款额度;可优先办理贴息创业贷款并适当提高可贷额度。

13.支持符合缴存条件的特色、优势产业链灵活就业人员群体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针对性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1)高质高效农业产业链。支持石榴、马铃薯、大枣、设施蔬菜、花椒种植等特色产业链中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条件的从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2)特色文旅康养产业链。鼓励产业链中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条件的从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满足文旅康养、休闲康养、森林康养等多元融合新业态产业链就业人员安居需求。

(3)机床标志性产业链。引导家庭式小机床加工产业中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条件的从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并通过信用评价提供金融服务,持续叫响“中国中小机床之都”品牌。

(4)新型商贸物流产业链。围绕打造国内有影响力的京沪廊道特色商品集散新枢纽、大宗生产资料供应链物流基地、京杭大运河多式联运中心,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条件的从业人员支持服务保障作用,助力构建枣庄“一轴引领带动、两带协同联动”物流网络。

14.将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体系。在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标准中增加专项评价标准,扩大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对信用好的灵活就业人员开展守信激励,在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方面给予政策优先支持;拓展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消费贷等金融增值服务;将信用评价纳入个人公共信用记录,通过“榴花分”增值应用场景,提升“信易检”“信易医”“信易贷”“信易游”“信易批”“信易阅”等增值服务水平。

(四)推行便利提取

15.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可灵活使用本人账户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再缴存的可申请退出,退出后可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做到权责一致

16.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连续正常缴存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根据借款人的缴存余额、房屋贷款比例等综合计算,贷款利率、贷款年限、最高贷款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均与单位缴存职工相同。

17.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