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水务局,省直管县财政局,各县(市、区)水务局,省级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发展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修订了《甘肃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水利厅
2023年3月2日
甘肃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8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32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水利厅分配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做好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水利发展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审核拨付和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市县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具体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水旱灾害防御支出。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以及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山洪灾害防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的相关支出。
(二)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支出。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及节水改造,小型水库及小型引调水工程等小型水源工程建设,水资源刚性约束与调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相关支出。
(三)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支出。用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淤地坝治理,河湖水系连通整治复苏,水库河塘清淤,推行河湖长制强化河湖管护等加强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的相关支出。
(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其他重点水利工作。
省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参照中央资金的支出范围执行,同时优先支持中央下达的约束性任务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水利工作。
第六条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征地移民、城市景观支出;
(二)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经常性支出;
(五)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六)其他与水利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按总额不超过5%的比例,据实列支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不足部分由县级自筹解决。省、市两级不得在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上述费用。
第八条 水利发展资金鼓励各地有序推进智慧水利建设,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水利发展资金鼓励各地发挥中央和省级资金补助、贴息等引导撬动作用,创新项目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九条 省水利厅汇总编制完成的以水利发展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印发实施。市县水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水利发展资金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以及地方财政投入、预算执行情况等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进行适当调节。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以及省本级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因素法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目标任务因素(权重90%),以财政部、水利部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点水利工作,及省级水利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为依据。
(二)政策倾斜因素(权重10%),以省政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等为依据。政策倾斜因素结合目标任务因素加权测算。
第十一条 水利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省财政厅在下达中央和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时,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省级水利发展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资金预算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水利部和财政部甘肃监管局。除有另行规定外,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
第十二条 市县水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项目储备和项目库建设管理,及时将水利发展资金预算落实到具体项目,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市州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将项目台账于每批中央、省级资金下达后2个月内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应将项目台账于每批中央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报水利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水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绩效指标应当细化、量化,并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
绩效目标分为全省绩效目标和市县绩效目标。全省绩效目标由省水利厅设定并提交省财政厅。市县绩效目标由各市州水利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审核各市县绩效目标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综合考虑省水利厅审核意见,按程序和资金预算一并下达。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在规定时间内将全省绩效目标报送财政部和水利部,抄送财政部甘肃监管局。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财政部、水利部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市县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按照省级下达的本地区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需调整和完善年度区域绩效目标的,市州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汇总县区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联合上报的绩效目标后,应于当年8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将调整和完善后的全省年度绩效目标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采取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开展全省绩效评价;市县财政部门、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自评。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部分支出方向开展一定实施期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
第十七条 省水利厅组织有关市、县水利部门对照省级下达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形成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形成的全省绩效自评材料报送财政部、水利部,抄送财政部甘肃监管局。
市县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对本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自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的自评材料留存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查。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并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在延续整合试点政策到期后,分配给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水利发展资金,纳入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范围。自2024年起,分配给其他片区脱贫县的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纳入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范围。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二十条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省水利厅、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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