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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好品滨州质量公共品牌管理办法》《好品滨州质量公共品牌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好品滨州”质量公共品牌管理办法》《“好品滨州”质量公共品牌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市监发〔2025〕3号

 

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局:

现将《“好品滨州”质量公共品牌管理办法》《“好品滨州”质量公共品牌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滨州市委宣传部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滨州市民政局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农业农村局 滨州市商务局 滨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好品滨州”质量公共品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质量强市战略,推动“品质滨州”城市建设,着力打造“好品滨州”质量公共品牌,规范品牌评价和管理,发挥品牌对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有效提振扩大消费,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共建共享“好品山东”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好品山东”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滨州市质量强市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化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好品滨州”质量公共品牌(以下简称“好品滨州”)的组织管理、评价、监督、宣传推广等活动。

第三条  “好品滨州”建设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统筹协调,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同配合、共同推进,评审专家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好品滨州”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培育先行、优中选优的原则,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按照自愿申请、统一评价、示范引领、动态管理的工作规范择优认定,构建“企业(产品)+区域+地理标志”品牌体系。

第五条  “好品滨州”申报、评价、宣传推广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好品滨州”的认定和指导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好品滨州”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好品滨州”的日常管理和宣传推广。

第八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市市场监管局领导下,为“好品滨州”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九条  申报企业(产品)品牌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滨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连续运营5年以上;

(二)申报主体及其法人近3年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三)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无两年及以上亏损情况(对公益性单位亏损情况不做限制性要求);

(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规定,近3年无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

(五)拥有自主品牌商标所有权,且在有效期内;

(六)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严格的质量和服务标准。

第十条  申报区域品牌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区域内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

(二)区域内有一定自主品牌,区域内至少有2家龙头企业,相关生产、服务等企业(组织)在10家以上;

(三)区域内产业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相关产业具备完整产业链;

(四)区域内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五)区域内基础设施条件良好,积极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

第十一条  申报地理标志品牌基本条件参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相关要求。

(说明:1.以上所指时限均截至遴选通知印发之日。2.失信记录采用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在公示失信信息。)

第四章 评价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纳入“好品滨州”体系的品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个。

第十三条  已获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好品山东”的品牌主体直接纳入“好品滨州”体系,不再组织申报和评审。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推荐的品牌主体开展资格审查,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审工作,根据评审情况确定入选名单,将入选名单会签各有关部门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对外发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协同有关部门对“好品滨州”品牌主体实施动态抽查。

第十六条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本行业、本领域、本辖区“好品滨州”品牌主体开展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好品滨州”品牌主体,按照《滨州市“好品滨州”质量公共品牌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使用“好品滨州”形象标识。

第十八条  “好品滨州”品牌主体要主动向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年度自查结果,并对自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好品滨州”品牌主体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作负面舆情报道时,要及时上报市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条  “好品滨州”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市市场监管局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可通过调查核实、约谈等方式落实问题并做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好品滨州”品牌主体发生以下严重问题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公告退出,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好品滨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提交虚假材料的;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出现严重不合格的;

(三)被约谈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四)在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方面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好品滨州”品牌主体发生非严重问题的,按要求组织整改,原则上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其申报推荐单位审查合格,继续保持“好品滨州”资格;整改不合格的,由其申报推荐单位组织约谈,形成约谈意见报市市场监管局审定。

第六章 宣传推广

第二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好品滨州”的宣传推广,充分利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品牌日”、全国“质量月”、交易会、博览会等活动,展示“好品滨州”良好形象。

第二十四条  “好品滨州”品牌主体应积极参与“好品滨州”宣传推广活动,主动分享品牌建设的成功经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好品滨州”质量公共品牌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好品滨州”形象标识管理,规范“好品滨州”形象标识使用,推进“好品滨州”公共品牌建设,提升“好品滨州”知名度、美誉度,根据《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