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8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规定,第八条“并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第九条第四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规定,第八条“并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第九条第四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第八条“并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第九条第四款废止
现将《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