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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8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定,第八条“并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第九条第四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第八条“并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第九条第四款废止

USHUI.NET提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第八条“并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第九条第四款废止

现将《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企业),其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及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亏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四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五条  企业合并、分立的亏损弥补
(一)企业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