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所得税行业管理,公平税负、堵塞管征漏洞,对我市的交通
运输业所得税管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交通
运输业纳税人从事货运业务的,核定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0%;从事客运、装卸搬运业务的,核定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7%。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5%,按个人所得项目确定
个人所得税税目。
二、从事交通
运输业纳税人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
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征收:
(一)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具发票时,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
个人所得税后,按征收方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1、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在代开票时按规定预征的
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