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项目发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榕地税征〔2004〕1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琅岐分局: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项目发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4]212号
)精神,综合我市各基层局反映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项目发票管理方面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执行时间
我市《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统一于2004年11月15日起使用,各基层局从2004年11月5日后可根据各自的需要到市局征管处领取。
二、有关要求
(一)《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一式三联,统一为手工版,分仟元、万元、拾万元、佰万元4种版面,用干式防伪复写纸印制。该发票限定在地税发票窗口代开具,按照窗口代开具发票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
1、市区内(含马尾、琅岐)和本县(市)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主管税务机关,除市属重点工程和内资外建安在直属分局、外资外建安在外税分局管征外,以总承包人管征的税务机关为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主管税务机关。
2、跨县(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主管税务机关,以工程项目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为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主管税务机关。
(三)总承包人在代扣缴税款时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及时申报缴清所代扣税款入库后,再向分(转)包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各基层局可根据本局计财部门的意见,规定该《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