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5〕5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城市地下空间是宝贵的资源,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统筹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充分挖掘地下空间资源潜力,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有力有序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利用、建设、管理和产权登记等相关工作。

二、全面摸清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底数。各地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有序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综合调查并强化调查成果动态更新机制,加强城市地质基础调查、区域地下水位变化调查监测和影响分析、现状设施和管网排查,理清城市地下空间的地质条件、资源状况、利用现状、权属情况和开发利用潜力。要构建城市地下空间综合评价体系,基于城市地下空间全要素指标体系,及时反映地下空间情况,科学评价地下空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开发适宜性,为合理、高效开发提供依据。

三、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空间相关规划。各地要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布局,充分考虑城市地下空间承载能力、灾害影响、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文物古迹等人文条件和生态环境保护、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等因素,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保护重点区域,提出主导功能、分层分区和协调连通的管控要求。在设区市和其他大城市的城市中心区、新城新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城市更新地区划定重点地下空间管控区域,分区明确开发利用管控规则,加强地下与地上空间资源统筹管理。要会同发改、建设、交通、国动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因地制宜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空间的开发目标、布局、功能和建设时序,专项规划经规划一致性审查后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相关成果应落实到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实现与其他专项规划涉及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机衔接。

四、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准入要求。城市地下空间严禁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配套停车设施、设备用房等除外)。各地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及现有的政策文件等,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中明确城市地下空间的管控深度、分层开发利用的深度和范围,并为地下交通、管廊管线等公共设施建设预留空间。对纳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不改变地表土地利用现状和用地类型、利用深层地下空间建设的,可设立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

五、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将城市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应以有偿使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其中,对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项目的,与城市地下公共交通设施配套同步建设且不能分割实施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宗地内及宗地间的地下连廊以及其他符合协议出让(租赁)等情形,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供应。实施差别化地价支持政策,地下首层土地出让价款可按所在地基准地价对应用途楼面地价的20%以下确定,并逐层递减,地下三层及以下可减免土地出让价款。合理确定最高出让年限,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按照土地用途类别确定;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其土地用途对应的法定最高年限,且不超过该宗地地表部分的出让年限。

六、完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许可管理。使用城市地下空间进行工程建设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可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可分别办理规划许可;单独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可单独办理规划许可。使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在实施供地前,应依据详细规划明确土地用途、提出规划条件;对于详细规划未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控制指标和要求的,实施供地前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规划研究,确定地下空间的规划要求并纳入详细规划,相应提出规划条件及开发建设要求。对《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明确的特殊建设项目,确需设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的,可通过编制规划落实方案细化明确相关规划管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