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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福农优品”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试行2年】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福农优品”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农规〔2024〕2号
各市、县(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打造“福农优品”品牌,推动我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福农优品”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福农优品”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农业品牌建设,提升“福农优品”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规范“福农优品”品牌标识使用管理,保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发挥品牌对福建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结合我省实际,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农优品”是指在福建省辖区范围内生产的绿色、优质、特色农产品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

  第三条 “福农优品”品牌标识是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持有版权、授权使用的专用标识。标识外观为“福”字造型与二维码的结合体。

  第四条 “福农优品”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申报、部门推荐、专家评审、规范授权、无偿使用、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指导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开展“福农优品”品牌标识管理相关工作。

  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具体负责“福农优品”品牌标识授权、发布、备案等工作,组织开展“福农优品”品牌推广、市场营销、宣传推介等。

  第六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落实“福农优品”品牌培育规划。

  (二)负责推荐辖区范围内相关主体申报“福农优品”品牌。

  (三)负责辖区范围内“福农优品”品牌标识使用、品牌培育、监督管理、宣传推介等工作。

  (四)配合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辖区范围内“福农优品”品牌相关主体开展指标评价、动态监测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申请

  第七条 申请使用“福农优品”品牌标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发展政策规定。

  (二)申请主体必须是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农产品及主要原料产地在福建省内。

  (三)建立相应的农业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实施优质农产品标准化基地生产,有较为完整的营销推广体系和供应链体系。

  申请使用“福农优品”品牌标识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除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区域产业特色鲜明,区域内核心生产经营主体有规模、产品质量稳定,在当地农业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行业协会)持有品牌并进行统一管理和培育。

  申请使用“福农优品”品牌标识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福建著名农业品牌或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等资格。

  (二)生产主体纳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销售的地产包装食用农产品全部粘贴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标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权使用“福农优品”品牌标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发展政策限制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或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三)近三年内,品牌产品存在国家或省级质量安全抽查不合格或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

  (四)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条 “福农优品”品牌标识使用管理按照“主体申请、县级推荐、市级复核、省级授权”的程序组织:

  (一)申报主体需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使用“福农优品”品牌标识,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申报材料包括品牌标识使用申请表、标识使用承诺书以及产品质量标准文件、产品认证和质量溯源等说明性、证明性材料。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实地考察,提出推荐意见,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复核。

  (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汇总,推荐报送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四)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农业技术、品牌建设等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授权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五)对获得授权的主体,由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发证书,允许其规范使用“福农优品”品牌标识。

  第十条 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授权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名单向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四章 推介扶持

  第十一条 对授权使用“福农优品”品牌标识的区域公用品牌,在品牌宣传、品牌推介、品牌培育、展示展销等方面给予支持,在评审推荐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产业强镇、“一村一品”等项目上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对授权使用“福农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