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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印发《杭州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印发《杭州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杭财建〔202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6日

杭州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24〕35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提升我市低空经济竞争力,更好培育低空经济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企业主体培育

(一)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落户。鼓励发展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低空经济产业项目,对新设立(注册登记不满1年)的低空经济企业,经营范围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中型和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通用航空(固定翼飞机、旋翼机)整机制造、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数字化建设和运维等,根据企业落户后2年内的综合发展情况,按不超过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鼓励各区、县(市)对低空经济企业在空间保障、场地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等方面进一步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二)培育低空“链主”企业。支持低空经济领域的智能物联“链主”企业培育上下游产业生态,加大上下游生产配套企业订单,对符合培育壮大链主企业相关规定的,按照我市智能物联产业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最高5%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亿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鼓励扩大有效投资。鼓励低空经济企业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为主线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对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进行支持。其中,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应用、高端装备、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项目,给予不高于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20%、累计不超过1亿元的补助;对其他项目,给予不高于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10%、累计不超过5000万元的补助。鼓励低空经济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等方式投资固定资产,对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利用银行贷款投资固定资产所实际发生的利息,按不高于1%的年利率,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补助,政策有效期内最长贴息期限3年。鼓励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优惠至0.5%以下。(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委金融办)

(四)支持重点企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申报专精特新企业、杭州市总部企业等。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符合我市总部经济政策的低空经济企业,按照我市总部经济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五)鼓励关键技术攻关。聚焦低空装备本体软硬件能力提升、低空飞行保障等领域,鼓励行业上下游企业联合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控制芯片、飞控系统、智能计算、感知避障、组网集群、反制及抗干扰等)。对企业承担的竞争类市重点科研项目,市本级按不超过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对采用主动设计、揭榜挂帅方式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推进科研成果转化。支持低空经济企业牵头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对新创建的概念验证中心,市本级给予50万元创建补助;对已规范运营的概念验证中心,按照我市首选地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市本级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交易,按照我市科技企业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七)支持科研成果落地。培育一批低空经济领域重大创新产品,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中国专利金奖,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给予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八)支持产品推广应用。对首台(套)产品投保的企业,按照首年度实际保费的90%且最高不超过实际投保费率2%的标准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逐年递减10个百分点,年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对两年内成功实现应用的首台(套)产品研发企业,给予该企业不高于首台(套)产品年销售总额10%的资金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对符合支持智能终端首台(套)产品应用的低空经济企业,按照我市智能物联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单个产品最高补助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九)鼓励软件技术支撑。鼓励低空经济相关软件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对首次入选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入选国家、省级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推广目录的低空经济企业,按照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单个产品最高补助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十)鼓励行业标准规范制定。鼓励在杭州实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制定或修订低空制造、低空物流、低空视觉、低空数据、低空安全、低空组网等领域的标准,支持相关企事业单位申报低空经济领域标准化项目,按市标准化项目补助有关规定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夯实场景应用基础

(十一)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各区、县(市)要补投结合、统筹资源,加快推进低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国企带动、社会参与,统筹推进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监测等低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市)建设通用机场、城市母港基地、无人机试飞基地以及eVTOL、直升机起降平台等大中型起降场地,加快城市空中交通(UAM)、物流配送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鼓励各区、县(市)对社会资本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在建设费用、场地租金、运营费用上给予一定补助。建设全市低空交通监管平台,加强对各类低空航线运行的管理和监控。[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气象局、杭实集团]

(十二)支持企业适航取证。鼓励低空经济企业加大产品研制和适航取证,在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载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载人eVTOL)以及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后分阶段给予奖励,其中载人eVTOL最高奖励1500万元、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最高奖励500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最高奖励300万元。同时,参照载人eVTOL奖励标准,对通用航空适航取证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0万元,同一型号仅奖励一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十三)鼓励公共领域先行先用。鼓励各级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低空经济场景应用,重点支持综合执法、交通、公安、应急、农业、气象等部门在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国土资源测绘、生态治理、城市管理等公共服务领域采用低空设备、技术和服务,相关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级各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十四)支持低空航线运行。支持低空物流配送试点航线运营(起点或终点至少有1个在杭州市内)。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每条新开航线(年度执行不少于2500架次)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年运营量额外每增加2500架次,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每条新开航线(年度执行不少于1000架次)给予最高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年运营量额外每增加1000架次,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新开通载人eVTOL航线并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每条新开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有1个在杭州市内,航线距离不低于20公里)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运营量每增加100架次,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同时,参照载人eVTOL航线奖励标准,对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架次给予奖励。以上补助,每个企业每年合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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