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解决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若干关键问题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闽科基〔2024〕4号
省直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6〕4 号)精神,聚焦并解决公益类事业单位实施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服务收入、绩效奖励等关键问题,进一步盘活优势科技资源,激发创新活力,制定了《福建省关于解决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若干关键问题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审计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关于解决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若干关键问题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6〕4 号),聚焦并解决公益类事业单位实施开放共享的服务收入、绩效奖励等关键问题,进一步盘活优势科技资源,激发创新活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加入福建省大型科研设施仪器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大仪平台)的福建省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利用其所管理的且已加入省大仪平台的科研仪器,在满足本单位使用的同时,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提供科研支持或创新服务取得服务收入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实行清单式管理。仪器管理单位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管部门,本科高校可直接作为仪器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管理单位需将本单位信息、可开放共享的大型科研仪器信息、开放管理制度等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传省大仪平台。省科技厅汇总形成实施本细则的管理单位清单。
第四条 实施流程与职责。管理单位制定本单位实施开放共享服务绩效激励办法,在主管部门备案,开展对外服务,上报实施情况。
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或协议,上报省大仪平台备案。管理单位依据服务收入及成本核算,每年形成绩效分配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在本单位公示后进行分配,绩效激励支出可以在预算年度内分次发放或一次性发放。
主管部门督促并组织本系统管理单位开放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