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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菏政字〔2024〕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鲁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市部署要求,加快地热能开发利用,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结合菏泽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加大清洁能源供给,加快地热能开发利用,着力深化勘查评价,创新开发模式,优化审批流程,强化要素保障,加强监测监管,全面提升地热能开发规模和利用水平,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助推节能减排,为我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规范勘探开发行为,结合地下水超采情况,科学划定地热资源适宜开发区域,推行节水环保型地热能利用技术,实现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

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统筹考虑不同县区地热资源禀赋、用能需求和资源环境容量,科学选择地热能开发利用方式,加强示范引领和技术支撑,最大限度发挥地热资源效益。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发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作用,强化宏观指导,加强政策供给,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充分发挥各类企业市场主体作用,积极参与地热能开发建设。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开展地热能勘查评价。坚持地勘先行,科学推进浅层、中深层地热能勘查评价。自1998年以来,先后开展了22个地热资源勘查项目,勘查范围涵盖整个市辖区,并对地热资源情况进行了评价,累计查明地热资源储量368.35×1018焦耳,折合标准煤125.63×108吨,可采资源储量为512万立方米/天。《菏泽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划定地热资源开采面积232平方千米,开采区块77个。在已有地热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基础上,牡丹区、定陶区、曹县、郓城县、鄄城县、东明县等地热资源丰富的县区,合理统筹安排本级财政资金,开展浅层地热能调查评价和中深层地热能精细化勘查评价。(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单位:市水务局)

(二)建立地热资源矿业权出让项目库。按照“大区块勘查、大区块开发”的原则,结合以往地热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在辖区内地热资源丰富、投资潜力大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重点乡镇、农业种植养殖区、新型农村社区等区域,合理划定地热资源勘查面积525平方千米,勘查区块156个,纳入全市统一的地热资源矿业权出让项目库。各县区根据招商引资、市场需求等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地热资源矿业权出让项目库,并及时申请纳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地热资源矿业权出让提供依据。(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试行矿业权出让竞买申请制度。为及时了解市场需求,试行矿业权出让竞买申请制度。各县区依照地热资源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市场需求等,及时在政府官网、县级新闻媒体等发布矿业权出让计划。有意向的竞买人可向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竞买申请,竞买申请要写明意向竞买矿业权编号、位置、面积等信息,并就参加意向竞买矿业权公开出让活动、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助推乡村振兴、城市地质问题治理等作出承诺。(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加快推进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充分发挥浅层地热能适用范围广、技术成熟的优势,不断推动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由公共建筑向住宅和工业建筑延伸、由城镇向农村地区拓展,促进浅层地热能集群化利用。在城市建成区,由政府投资新建的机场、高铁站、医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依法采用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和民用建筑,鼓励采用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在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积极推广小型分布式地源热泵技术,满足居民供暖(制冷)需求,替代散煤供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

(五)有序推进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在做好资源评估、严格保护地下水基础上,重点选取集中供暖覆盖不到的区域和承担单一供暖任务,以及曹县等县区需限期关停的背压机组和供暖燃煤锅炉供暖区域,建设“同层等量回灌、取热不耗水”示范工程,以点带面促进推广应用。在集中连片的地热能供暖区域,探索利用中深层废弃地热井,建设“无干扰井下换热、取热不取水”实验项目,推进成井工艺、井下高效换热等关键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快商业化开发利用进程。(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参与单位: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六)协同推动地热能产业化发展。加快地热能与农业、工商业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地热能在蔬菜种植、食用菌生产、家禽孵化育雏等场景应用,探索新型农业现代化生产模式。充分发挥地热能工业利用价值,满足果蔬、木材、纸张等物料干燥和处理加工用能需求,大力推进地热能应用,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地热能特色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聚力打造“地热能+”示范工程

1.打造“地热能+”多能互补示范工程。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推进地热能与太阳能、空气能、工业余热、天然气等多能互补,实现多元开发、相互支撑,探索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新模式。在实施集中供热特许经营的区域内,新开发建设地热能分布式供热项目,可不受特许经营权的限制,但供热特许经营企业自行开发建设的,具有优先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打造地热能供暖“低碳社区”示范工程。结合整县分布式光伏开发,以定陶区、郓城县等县区为重点,统筹衔接地热能开发利用与城市供热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优先利用地热能集中供暖制冷,实施化石能源替代,探索经济可行、绿色低碳的地热能清洁供暖新路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打造地热能服务乡村振兴示范工程。在促进乡村振兴中充分利用地热能,选择牡丹区沙土镇、鲁西新区陈集镇等一批潜力较大的乡镇和中心村,采用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大力推广地源、水源热泵技术,建设清洁供暖(制冷)、高效现代农业及渔业养殖、食品烘干加工等于一体的清洁能源产业集聚区,为乡村振兴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模式。(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

4.打造地热能绿色矿山示范工程。结合地热开发利用实际,积极开展地热资源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按照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总体要求,打造绿色矿山示范工程。(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

(八)倡导综合开发利用地热能。鼓励地热开发企业参与乡村振兴和城市地质问题治理。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地热开发项目,按照竞买人竞买申请的承诺,与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支持乡村振兴基金协议,对收取方式、基金的使用等进行明确;城市建成区内的地热开发项目,按照竞买人竞买申请的承诺,与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支持城市地质问题治理基金协议,对收取方式、基金的使用等进行明确。乡村振兴基金应用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城市地质问题治理基金主要用于因地热开发引发的地质问题。(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九)强化地热资源税费征收。矿业权人要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间,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即按照起始价格挂牌出让成交时的价格。地热采矿权出让起始价=2万元/平方千米(起始价标准)×2.5(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6(出让采矿权系数)×矿业权面积,地热采矿权出让起始价不低于30万元/平方千米。逐年征收的地热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T<60℃收益率3.6%、60℃≤T<90℃收益率4.2%)。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涉及地热开发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税费依法依规征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妥善处置地热开发利用遗留问题。本指导意见印发前,历史遗留并实际利用的现有188个地热取水单元,经依法处置后,对纳入《菏泽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且具备办理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条件的地热取水单元,依法依规开展采矿权出让工作;对未纳入本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地热取水单元,积极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调整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或者编入下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妥善处置;对不符合办理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条件的地热取水单元,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依规组织关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单位:市水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推进措施

(一)优化备案登记。装机容量1000千瓦或供暖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地热能规模化利用项目,在行政审批部门实施备案管理;规模以下地热供暖(制冷)项目填写《地热能开发利用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向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登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确取水手续。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不取水的浅层地热能项目和中深层“取热不取水”地热能项目,应依法办理项目前期手续,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确需取水的,推行“同层等量回灌、取热不耗水”技术,促进地下水保护,并依规办理取水许可,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重点就取用水合理性、回灌率、是否涉及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等内容进行审查。项目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审批部门应及时将颁发的地热取水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及核发取水许可证信息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水务局)

(三)规范采矿权出让登记。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采矿许可证。地热资源采矿权出让,由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出让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出让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让。采矿权申请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合并编制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后,凭取水许可证等材料,按程序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浅层地热能项目、以监测或勘探为目的的地热井,无需办理采矿许可证。(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优化环评服务。对重点地热能利用项目实施环评服务清单制度,“一对一”精准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即来即审;对于位于相同县区行政区域的同类型地热供暖项目,实施项目环评“打捆”审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五)强化政策支持

1.强化用地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地热能利用项目积极争取列入省重大项目获取省用地指标。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地热能采矿用地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将地热能供暖(制冷)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地热供暖管网、热泵等城镇地热供暖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农村社区地热供暖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依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落实税费减免。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对建成绿色矿山的地热企业,在涉及企业发展方面积极争取省相关财政资金支持,享受城镇集中供暖运行财政补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实行电价支持。采用地埋管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城乡居民住宅小区浅层地热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报省能源局申请纳入省级浅层地热能重点项目库,入库项目按有关程序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大金融服务。对符合标准的地热能利用项目,积极争取纳入省碳金融项目库,搭建政银企服合作对接机制,推动资金、工具和项目有效对接,提供精准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市分行,参与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对符合条件的地热能建筑应用项目,积极争取纳入绿色金融支持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储备项目库,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规模以下项目登记和信息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热资源调查评价、矿业权出让,做好矿业权人对地热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地热矿业权出让工作流程图见附件2)。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项目备案、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办理。市水务局负责取用水管理,以及地下水抽取和回灌情况的监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和水质监测的监督工作。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城镇供热工作。市税务局负责地热资源相关税费的征收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应协同税务部门建立协作征税机制,加强涉税信息共享,保障地热资源税等相关税费征管。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地热能开发利用协调机制,加强会商,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县区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研究分析,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有序推进抓出成效。(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城管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规范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加强地热资源勘查活动管理,探矿权人要严格执行最低勘查投入标准,认真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严格执行,全过程落实绿色勘查,避免对矿区周边生态、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等产生影响。严格控制地热资源最低开采规模,大型矿山不低于20万立方米/年、中型不低于10万立方米/年、小型不低于3万立方米/年。严格督导地热开发企业采取“井下无干扰换热、取热不取水”或“同层等量回灌、取热不耗水”技术开发利用地热资源。严格采矿权人地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储量年度报告编制审查,摸清地热资源储量和年度开采总量;严格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合理布设地热取水井、回灌井位置;严格地热井水资源论证,合理确定年度最大开采量,杜绝超规模开采行为。(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强化信息管理。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填写《地热能开发利用情况表》(见附件3),报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由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每季度汇总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本地项目单位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进行项目信息填报,并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更新项目运行信息。(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四)加强监测监管。严格执行地下水禁限采区规定,中深层地热能开发优先布局地下水回灌条件较好的岩溶热储区域,对可能造成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和地面沉降的,要限制开发规模;禁止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地下水储备水源地和已发生严重地面沉降的地区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项目。建设地热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地热开发企业应在地热资源开采前安装动态监测设施,实现对水位、温度、流量、水质等监测和数据分析,并将相关监测数据及时报送县区水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强化对涉及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取水和回灌监管,避免对地下水资源和环境造成损害。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证取水、无证勘查开采地热资源、违法违规排放污水等行为。(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

(五)加强宣传引导。运用网络、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普及地热能知识,广泛宣传地热能在助力“双碳”目标和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提升公众对地热能的认知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