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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财非税〔2024〕1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非税收入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行为,健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根据《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桂林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桂林市财政局
2024年2月1日


桂林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程序,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桂林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包括: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的非税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根据收缴管理需要,财政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对上述分类进行补充和细化,按政府收支分类进行核算。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市政府非税收入中心(以下简称:市非税中心)具体承担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政策和制度;
(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
(三)管理本级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
(四)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
(五)对非税收入收缴及退付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
(六)对银行办理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监管。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在非税收入收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政策;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
(三)管理本部门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发放、保管、核销等;
(四)建立健全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五)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退付进行监管。
第八条 各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收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征收窗口醒目位置公示非税收入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及文件依据等;
(二)督促缴款人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
(三)具体办理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对账及退付业务;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非税收入票据申领、使用、登记、核销制度,对非税收入票据的相关信息进行管理;
(五)建立健全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
第九条 代收银行在非税收入收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准确、及时办理非税收入的资金收缴和汇划清算业务;
(二)按照非税收入对账工作流程,于收款次日凌晨向财政部门传输数据、资金信息,做好对账工作;
(三)按照规定开发完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银行端信息系统,并确保与财政部门非税系统传输信息的正确、安全、畅通。
第十条 缴款人在缴纳非税收入过程中,享有并承担以下权利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认真履行缴款义务;
(二)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所缴非税收入的有关国家规定以及收缴管理方式;
(三)有权向执收单位获取财政电子票据信息;
(四)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以及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等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可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要求,已经划转至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由税务机关按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收缴。税务机关收缴的非税收入的分成、退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收缴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准开设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专用存款账户(财政专户)。
非税收入通过财政专户收取、划转、存储、退付、支付、清算、核算。
第十三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原则上由财政专户缴入国库,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在代收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非税收入的收缴、清分、划解、退付和支出活动。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的职能部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撤销上述账户和其他非税收入账户。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统一确定代收银行并签订代收协议,代理银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服务协议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代理银行负责将每日代收的资金实时划转至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并按日向财政部门报送《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明细清单》,作为财政部门的核算凭证。

第四章 收入收缴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收缴可采用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方式。
直接缴款是指执收单位开具《广西财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缴款人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合适的缴款方式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的收缴方式。
集中汇缴是指由执收单位直接向缴款人收取非税收入,于收款后次日内代缴款人将所收款项汇总缴入财政专户的收缴方式。
执收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原则上采用直接缴款方式,确有特殊原因需采用集中汇缴方式的,须向市非税中心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缴款方式主要包括银行柜面代收、POS机刷卡缴款、网上银行缴款及微信、支付宝、银联第三方支付等,不支持直接向财政专户转账汇款。
(一)采用银行柜面代收方式的,执收单位通过桂林市财政非税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向缴款人开具缴款通知书,由缴款人持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款。
(二)采用POS机刷卡缴款方式的,执收单位通过桂林市财政非税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向缴款人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人通过布设在执收单位的POS机刷卡,输入缴款通知书中的20位缴款码缴款。
(三)采用网上银行缴款方式的,执收单位通过桂林市财政非税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向缴款人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人登录具备网上银行代收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网站,按代理银行网上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流程办理缴款。
(四)采用第三方支付缴款方式的:
1.现场缴款:执收单位通过桂林市财政非税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向缴款人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人通过扫描桂林市政府非税收入中心授权商业银行开通第三方支付电子商户的二维码,自行选择微信、支付宝或银联等第三方支付方式,输入缴款通知书中的20位缴款码进行缴款。
2.非现场缴款:执收单位通过桂林市财政非税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向缴款人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人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通过平台统一支付功能选择“广西桂林市”,录入缴款通知书中的20位缴款码后,自行选择扫码支付或银行卡支付。
(五)采用虚拟账号缴款方式(该方式适用于通过单位零余额户缴款或在非代理银行缴款的场景)的,执收单位通过桂林市财政非税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向缴款人开具指定收款银行和虚拟银行账号的缴款通知书,缴款人到其开户银行办理转账业务,将非税收入转入指定的银行和虚拟账号。
第十九条 缴款成功后,执收单位可以通过桂林市财政非税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将电子票据以电子邮箱或手机短信方式推送给缴款人。
第二十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可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财政电子票据查验”模块 (http://pj.czt.gxzf.gov.cn:18002/billcheck)进行查验和下载,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广西财政厅”进行查验和下载。
第二十一条 需要依法纳税或从其他收入中提取的非税收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纳税后,按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缴款。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收单位和代收银行应加强协调与配合,以维护非税收入收缴秩序。
因缴款通知书填开不规范或无缴款通知书信息等不能办理缴款的,代收银行应及时通知执收单位,执收单位根据代收银行通知的事由及时核实并负责追缴。

第五章 代收分成收入
第二十三条 执收单位代收的应上缴中央、自治区的分成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代收分成非税收入上缴(国家和自治区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收单位需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并上报《代收分成非税收入申报表》(见附件1),经主管部门审查,财政部门审核、留存并据以办理收入分解和上缴。
第二十四条 执收单位使用市本级非税收入票据代收上级主管部门非税收入的,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采用收入退付的方式办理。
执收单位需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并上报《代收分成非税收入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查,财政部门审核、留存并办理退付,退付的代收收入由执收单位自行上缴上级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收单位要如实向财政部门报送代收分成信息,保证应上缴款项及时、准确上缴上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收入退付
第二十六条 非税收入的退付,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退付范围内,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严格办理。属于下列范围的,可办理退付:
(一)违法违规执收的;
(二)确认为误缴、误收、多收需要退款的;
(三)因执收项目调整或政策变动需要退款的;
(四)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款款项。
第二十七条 非税收入退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除特殊业务外,按以下流程办理非税收入退付:
(一)按非税收入票据收款金额全额退付的:
1.退付时由缴款人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原缴款票据收据联(复印件),附相关退付材料。
2.执收单位按规定审核无误后,执收单位填写《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申请书》(见附件2),加盖公章,并附所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复印件,交市非税中心审核。
3.经市非税中心审核同意后,通知执收单位在桂林市财政非税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收入退付申请”中上报需退付票据,审核通过后,在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中进行拨付和调账。
(二)按非税收入票据收款金额部分退付的:
1.退付时由缴款人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原缴款票据收据联(复印件),附相关退付材料。
2.执收单位按规定审核无误后,执收单位填写《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申请书》,加盖公章,并附所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复印件,交市非税中心审核。
3.经市非税中心审核同意后,在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中进行拨付和调账。
第二十八条 从财政专户退付非税收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缴款人向执收单位提交书面退付申请,执收单位向市非税中心提供退款依据及合法文件;
(二)资金已经确认缴入财政专户;
(三)该项目在财政专户有足够的余额;
(四)收入项目为执收时正常执行项目。
第二十九条 已缴入市级国库的政府非税收入的退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据实办理非税收入退付,不得弄虚作假违规退付。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退付的监督检查,建立严格的内部制约机制。代收银行应认真审验非税收入退付有关凭证,未经财政部门签章,不得自行办理退付业务。

第七章 收入对账
第三十一条 执收单位应设立非税收入收缴台账,并及时登录桂林市财政非税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可以按缴款时间、缴款人、收费项目等核对非税收入的征缴情况。
第三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定期对账,发现对账差错信息时,应于对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反馈对账差错信息并附相关原始凭证及说明。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收到执收单位对账差错信息后,及时配合查找原因并根据所附原始凭证作调整处理。因执收单位的原因导致差错的,财政部门予以协助和指导执收单位处理差错信息。因代收银行的原因导致差错的,代收银行收到财政部门与执收单位对账差错信息后,应于当日配合查找原因,并根据所附原始凭证进行调整,同时书面通知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作相应调整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收单位、代收银行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各自的职责开展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是指市本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是指市本级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是指收取非税收入并隶属于市本级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三十六条 非税收入收缴和退付以人民币为限。
第三十七条 市本级非财政拨款资金收缴管理可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桂林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市财非税〔2008〕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代收分成非税收入申报表
2.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申请书

附件1:
代收分成非税收入申报表
执收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