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优税网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8号
)规定,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进行修订,并于2011年3月28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告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旧《发票管理办法》的衔接
(一)发票违法行为发生在2011年1月31日以前的,适用旧《发票管理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二)发票违法行为发生在2011年1月31日以前但延续到2011年2月1日以后的,或发生在2011年2月1日以后的,按新《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修订版)》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修订版)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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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修订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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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处 罚 依 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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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
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或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纳税人逾期主动改正的;经税务机关第一次责令限期改正且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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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逾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处罚五十元;逾期超过一个月的,每逾期一个月加收罚款五十元,按月累计计算,但最高罚款额原则上不超过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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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经税务机关三次以上责令限期改正但仍不办理税务登记。 |
由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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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纳税人逾期主动改正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且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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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纳税人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且逾期不超过三个月的。 |
少报一个银行账号处罚五百元,每增少报一个银行账号加收罚款三百元,但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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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纳税人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且逾期超过三个月的。 |
少报一个银行账号处罚二千元,每增少报一个银行账号加收罚款一千元,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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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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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转借、涂改、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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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等情节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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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提供除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政府批文以外的虚假证明资料的。 |
对个体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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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提供虚假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政府部门批文的。 |
对个体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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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纳税人逾期主动改正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且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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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逾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处罚五十元;逾期超过一个月的,每逾期一个月加收罚款五十元,按月累计计算,但最高罚款额原则上不超过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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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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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限改期限内改正。 |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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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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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并具有三次以上该行为的。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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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帐簿管理规定的行为 |
7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限改期限内报送备查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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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在限改期限内报送备查的。 |
对个体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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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提供虚假备查资料等情节严重的。 |
对个体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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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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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经税务机关二次以下限期改正但仍不改正。 |
对个体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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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经税务机关三次以上限期改正但仍不改正;损坏、丢失、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等情节特别严重的。 |
对个体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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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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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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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存在丢失、损坏、擅自销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等情节严重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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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但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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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体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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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故意毁损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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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纳税担保规定的行为 |
11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不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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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不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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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经营行为的,担保金额在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 |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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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属于经营行为的,担保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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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 |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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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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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三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 |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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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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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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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
14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超过规定期限五日内补申报或报送的;新办单位或个体前二次违规行为的;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而逾期申报的;零申报的个体纳税人。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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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超过规定申报期限五日(不含本数)到三十日内补申报或报送的。 |
对零申报的单位纳税人处一百元罚款;造成税款滞纳的:对个体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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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申报期限三十日(不含本数)以上补申报的。 |
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在上款基础上,每逾期一个月个体加收罚款十元,单位加收罚款五十元,按月累计计算,但最高罚款额原则上个体不超过五百元,单位不超过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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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同一次逾期申报行为,经税务机关三次以上责令限期改正但仍不改正的;同一纳税年度具有三次以上逾期申报或报送行为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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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确实存在客观原因导致逾期未缴纳,对税务机关采取措施追缴欠税主动配合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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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纳税人逾期缴纳存在主观恶意情形、解除非正常户后存在欠缴税款、阻碍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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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
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
轻微 |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有合理理由,且自行缴清税款、滞纳金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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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不存在合理理由,或存在主观恶意情形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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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被税务机关发现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税款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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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扣缴义务人未补扣或补收税款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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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五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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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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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同一计税依据10%以上的。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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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二百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 |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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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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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偷、逃、抗税行为 |
20 |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达到移送标准,在检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进行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的。 |
处予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一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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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达到移送标准,但在检查过程中存在逃避、拒绝检查等不予配合情形的。 |
处予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一倍以上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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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在检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进行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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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且在检查过程中有逃避、拒绝检查或存在其它恶意不予配合情形的。 |
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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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一万元以下。 |
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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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五年内二次以下逃避追缴欠税的。 |
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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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五年内三次以上逃避追缴欠税。 |
处欠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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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 |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以威胁方法抗拒不缴纳税款的。 |
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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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以暴力方法抗拒不缴纳税款的;五年内实施三次以上抗税行为的。 |
处拒缴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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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采用暴力、威胁方式致人伤害,但司法机关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它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拒缴税款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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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法发票和完税凭证管理的行为 |
23 |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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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对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户且涉案票面金额在五百元以下,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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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
一般 |
涉案票面金额在五万元以下;涉案发票在50份以下的。 |
对个体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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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票面金额在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涉案发票在51份以上的。 |
对个体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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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涉案发票在10份以下的。 |
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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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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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发票份数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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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本使用发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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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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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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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
特别严重 |
涉案发票份数在101份以上。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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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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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涉案发票50份以下;涉案票面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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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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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防伪专用品 |
涉案发票5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涉案票面金额在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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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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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伪造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严重 |
涉案发票101份以上300份以下的;涉案票面金额在四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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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变造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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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特别严重 |
涉案发票301份以上的,涉案票面金额在一百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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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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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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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一般 |
未在限改期限内补报的。 |
对个体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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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严重 |
提供虚假备查资料等情节严重的。 |
对个体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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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在限改期限内改正。 |
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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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涉案票面金额在五万元以下或涉案发票在50份以下。 |
对个体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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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涉案发票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涉案票面金额在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四十万元以下。 |
对个体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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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涉案票面金额在四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上或涉案发票在101份以上。 |
对个体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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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在限改期内改正。 |
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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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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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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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涉案票面金额在五万元以下;涉案发票在10份以下的。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涉案票面金额在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涉案发票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涉案票面金额在四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涉案发票在101份以上300份以下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特别严重 |
涉案票面金额在一百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涉案发票在301份以上。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0 |
丢失发票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丢失的;有证据证明发票实际开具情况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涉案票面金额在五万元以下;涉案发票在10份以下的。 |
对个体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
|||||||
涉案票面金额在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涉案发票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 |
对个体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
||||||||
严重 |
涉案票面金额在四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涉案发票在101份以上300份以下的。 |
对个体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
|||||||
特别严重 |
涉案票面金额在一百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涉案发票在301份以上。 |
对个体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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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擅自损毁发票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涉案票面金额在五万元以下;涉案发票在10份以下的。 |
对个体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
|||
涉案票面金额在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涉案发票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 |
对个体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
||||||||
严重 |
涉案票面金额在四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涉案发票在101份以上300份以下的。 |
对个体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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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涉案票面金额在一百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涉案发票在301份以上。 |
对个体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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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虚开发票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虚开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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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金额在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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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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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虚开金额在一百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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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非法代开发票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非法代开发票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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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代开发票在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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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非法代开发票金额在一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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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非法代开发票在一百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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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非法印制发票的 |
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非法印制发票10份以下;涉案票面累积额在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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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印制发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涉案票面累积额在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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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非法印制发票101份以上的,涉案票面累积额在四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 |
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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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涉案发票10份以下;涉案票面累积额在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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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发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涉案票面累积额在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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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发票101份以上300份以下的;涉案票面累积额在四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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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涉案发票301份以上的;涉案票面累积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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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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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一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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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上。 |
没收非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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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10份以下。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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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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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51份以上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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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税务检查规定的行为 |
38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停止、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能够当场改正并消除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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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当场拒绝改正,但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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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内拒不改正的,采取暴力威胁漫骂等方式拒绝检查的,或具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行为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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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停止、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能够当场改正并消除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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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当场拒绝改正,但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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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或采取暴力威胁漫骂等方式拒绝检查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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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违法行为 |
40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条 |
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 |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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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五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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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二百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当事人具有三次以上本违法行为的。 |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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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的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
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在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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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在一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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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在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当事人具有三次以上本违法行为的。 |
没收非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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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
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 |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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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五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当事人具有三次以上本违法行为的;具有严重过错甚至存在主观恶意的。 |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