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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20〕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 ( 国办发〔2019〕50号),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农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聚焦重点区域,统筹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建设标准,完善建设内容,加强建设管理,突出抓好耕地保护、地力提升和高效节水灌溉,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切实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夯实基础,确保产能。突出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着力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升耕地质量,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稳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依据自然资源禀赋和国土空间、水资源利用等规划,根据各地农业生产特征,科学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布局、标准和内容,推进田土水路林电综合配套。

依法严管,良田粮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强化用途管控,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完善管护机制,确保长期发挥效益。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支持高标准农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切实落实地方政府责任,持续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农田建设。鼓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筹资投劳,参与农田建设和运营管理。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区建成800万亩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到2022年,建成1000万亩高标准农田,以此稳定保障360万吨以上粮食产能;到2035年,通过持续改造提升,全区高标准农田保有量进一步提高,不断夯实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基础。

二、构建“五统一”管理新体制

(四)统一规划布局。开展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清查,摸清建设数量、质量、分布和管理利用情况,全面准确上图入库。分级编制自治区及市、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布局,实施相关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细化相关配套政策,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全覆盖、引黄现代化生态灌区全覆盖、永久基本农田覆盖度达到80%以上。优先支持中南部贫困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落实国家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把高效节水灌溉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因地制宜发展滴灌、喷灌、管灌、集雨补灌,大力推广水肥一体智能化灌溉,实现农作物优质高产、水资源高效利用“双赢”目标。(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五)统一建设标准。根据国家标准,研究制定我区不同类型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标准及定额,健全耕地质量监测评价标准,以农田建设规模化、标准化促进产业布局区域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发展产业化。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统一规范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科技服务和建后管护等要求。综合考虑农业农村发展要求、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建设内容和投资标准。在确保完成新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基础上,鼓励市、县(区)结合实际,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已建高标准农田进行改造提升。(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统一组织实施。及时分解落实全区高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统筹整合各渠道农田建设、耕地质量提升等项目资金,形成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年度建设任务,规范开展项目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和监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移交管护等工作,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鼓励农民及农田经营者参与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调动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性。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农户承包地进行农田整理、建设高标准农田,鼓励农民自愿结合农田建设互换并地,规范有序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统一验收考核。建立健全“定期调度、分析研判、通报约谈、奖优罚劣”的任务落实机制,确保年度建设任务如期保质保量完成。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要求,进一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制度,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纳入自治区对市、县(区)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黄河杯”考评重要内容,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对完成任务好的予以倾斜支持,对未完成任务的进行约谈问责。严格按程序开展农田建设项目法人自验、县级初验、审批部门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验收结果向社会统一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工程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步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粮食和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统一上图入库。充分利用国家遥感监控等技术成果和农田管理大数据平台,把各级各类农田建设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使用等各阶段相关信息上图入库,及时落实到全国农田建设“一张图”和监管系统中,实现有据可查、全程监控、精准管理、资源共享。各地要按照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操作指南要求,及时完成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工作,并做好相关数据共享和对接移交等工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资金投入和机制创新

(九)加强财政投入保障。建立健全农田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自治区及市、县(区)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重点事项,根据建设任务、标准和成本变化,在每年的财政支农支出中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合理保障财政资金投入。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持力度。自治区财政承担地方财政投入的主要支出责任,各市、县(区)按照规定安排必要的资金,及时落实支出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在国家确定的投资标准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提高项目投资标准。(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创新投融资模式。发挥政府投入引导和撬动作用,不断完善投资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等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政策办法。鼓励市、县(区)探索通过盘活水资源、土地资源、农田水利工程资产等,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在严格规范政府债务管理的同时,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完善政银担合作机制,加强与信贷担保等政策衔接。鼓励各地政府在债务限额内发行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探索利用国外贷款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使用机制。按照“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复核”的程序开展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新增产能核定。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对项目区零星未利用地、园地、残次林地、工矿废弃地等进行整理,拓展新增耕地来源。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指标经核定后,及时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统一上图入库。市、县(区)新增耕地指标在满足本区域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情况下,剩余新增耕地指标可通过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交易平台进行有偿转让。新增耕地指标交易由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分工负责。加强新增耕地指标跨区域调剂统筹和收益调节分配,拓宽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渠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