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方案》的通知
威住建通字〔2024〕47号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建设局、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局:
经研究,现将《威海市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方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9日
威海市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交房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已建成存量房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丰富保障房供给结构,推动构建“市场+保障”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和民生改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和以需定购,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思路,科学组织,统筹规划,全面分析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结合需求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迅速组织开展配售或租赁,认真解决工薪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消化存量商品房,推动我市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和民生改善,助力“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
二、重点工作
(一)摸清保障性住房需求和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底数。一是以市直和各区市、开发区为单位开展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掌握我市配售型、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工业厂区、公租房、老旧小区等弱势群体聚焦区要重点调查。二是分区市、开发区摸排已建成120㎡以下存量商品房的数量、位置、户型、面积、开发企业等信息,建立项目信息台账。通过对保障性住房需求和存量商品房底数的摸排,加强分析研判,为科学制定我市保障性住房政策提供依据。(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区市、开发区)
(二)建立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制度体系。市和各区市、开发区要结合各自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区域收购和配售或租赁管理办法,明确收购主体的基本条件、收购、分配程序、退出流程等,制定保障性住房配售、租赁价格定价机制。通过建立完善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的制度体系,以保障收购工作顺利实施。(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开发区)
(三)明确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收购主体和对象。一是明确收购主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思路,由各区市、开发区选择1-2家地方国有企业为收购主体,该国有企业及其所属集团不得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为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且符合银行的授信要求。二是明确收购对象,严格按照各区市、开发区制定的相关办法规定,收购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满足工薪收入群体等刚性住房需求。对地方国有企业收购和退出环节涉及的税费,要按照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各区市、开发区)
(四)组织开展专项再贷款等金融支持。各区市、开发区应制定收购和配售租赁资金监管细则,指导所指定的地方国有企业向参与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参与银行对于地方国有企业收购后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发放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作为新设贷款品种;对于收购后用作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发放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积极争取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按照参与银行相关贷款本金的一定比例提供资金支持,激励银行为地方国有企业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提供一定期限的低成本贷款支持。地方国有企业对贷款资金单列账目、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各区市、开发区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筹集收购资金。(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开发区)
(五)组织开展收购及配售租赁工作。开展收购时,市和各区市、开发区要合理制定收购价格,必须与同地段、同类型的商品房有较为显著的价差。指导收购主体与房地产企业协商,自主选择银行。明确收购价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收购主体要迅速配售或租赁,确保按配售或租赁政策实施,确保可持续运作,切实防范廉政风险,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或地方国有企业经营风险。要加强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