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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金融发展中心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保费补贴及资本金补充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金融发展中心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保费补贴及资本金补充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财金发〔2025〕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金融工作中心,台州湾新区财金局,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5〕11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发展中心联合制定了《台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保费补贴及资本金补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台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保费补贴及资本金补充管理办法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金融发展中心

2025年3月21日

附件

台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保费补贴及资本金补充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6号)、《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5〕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2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切实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1〕57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基本定义。

1.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制,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2.本办法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以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为服务对象,且收费标准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

3.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包括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三农”主体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的经营主体。

(二)资金来源。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主要来源为每年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和市县两级政府可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的各类专项资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补充资本金可来源于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等入股资金及无偿捐赠资金,探索多元化的资本金补充机制。

二、支持对象和条件

(一)支持对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台州市内依法经营,经年审合格且符合支持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二)支持条件。

支持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合规经营融资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3.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