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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建发〔2024〕8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2〕1号)文件精神,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国办发〔2021〕22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经市级或区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或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同)认定,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运营管理机构,是指承担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出租、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的单位,具体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取得完整出租经营权和收益权的住房租赁企业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的专业运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济南高新区以及市南部山区(以下简称“相关区”)。

第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房源统一纳入泉城安居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泉城安居平台)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相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相关工作,具体实施工作可委托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落实。市公安、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城管、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相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做好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资格审查、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房源供应管理

 第六条  列入年度计划范畴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筹集阶段认定书,并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或经联合验收后,其建设(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通过泉城安居平台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及房源信息进行完善。

录入平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备以下条件后,可通过平台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一)按要求测算完成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提供租金评估报告;(二)首次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相关要求,并提供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定向出租”和“面向社会出租”两种类型。

(一)定向出租,是指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等利用自有用地、自筹资金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单位(包含本园区、本系统等,下同)以及合作单位人员出租的房源。

(二)面向社会出租,是指各类社会主体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出租的房源。其中,因战略合作、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需要,需提供批量房源支持的,运营管理机构可结合实际提出定制出租方案,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后实施。

第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定价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具体租金标准可由运营管理机构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据本项目实际享受的支持政策逐项测算,运营管理机构应对其委托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经评估测算的市场租金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通过泉城安居平台向社会公布。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年度涨幅原则上不高于5%,租金调整后应及时通过平台对外公布。

定向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确定的租金明显低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可不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章  定向出租房源使用管理

第九条  定向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由建设(产权)单位明确运营管理机构。

第十条  项目达到供应条件后,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通过泉城安居平台对房源信息进行完善,包括产权及运营管理机构、项目位置及配置、房屋套数及套型面积、收费事项及标准、房屋实景图、公共服务配套情况、分配入住信息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平台进行更新。

定向出租项目的公共服务配套情况,应面向供应群体公开。

第十一条  定向出租项目优先向本单位或合作单位职工出租,分配范围、分配方式、标准条件、租赁期限、费用收取、合同签订等事项,应通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企业代表会议等方式,进行集体审议通过后,由运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有剩余房源的,经产权单位同意,报所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后,可以面向社会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运营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面向社会出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