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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5]88号 1995-04-21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税务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50号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具体征管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出租车驾驶员(包括大、中、小客货运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下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种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服务站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被委托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按期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