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16年6月30日起分步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人员实名办税(费)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费)事项。办税人员在我市范围内办理涉税(费)事项时,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并进行身份确认。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和税费缴纳,不受实名办税(费)限制。
本公告所称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票管员、缴费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的身份证明、户口簿;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澳门等地身份证;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