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措施(2024-2026年)》的通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措施(2024-2026年)》的通知

榕文旅规〔202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文旅规〔2024〕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文体旅局、财政局,福州高新区文旅局,各县(市)区旅发中心,各文旅企业:

  《福州市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措施(2024-2026年)》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9日


福州市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措施(2024-2026年)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21〕385号)、《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福州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榕委办发〔2022〕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州市民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办规〔2023〕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我市文旅融合项目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文旅产业在促进福州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文旅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一)旅游集散中心建设补助。推动旅游公共服务向优质高效转变,在县域旅游集散中心全覆盖的基础上,支持旅游集散服务中心提升工程,实现旅客居民“双满意”。对按照《福建省旅游集散服务中心等级划分细则》建设并验收合格的项目,按照建设等级予以资金补助,其中一级补助200万元,二级补助100万元,三级补助50万元。
(二)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补助。推动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认定,提升全市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达标率。鼓励各营地改善公共设施配套,提升营位数量、排污设备、功能区、服务保障区、旅游厕所、标识标牌等配置,规范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提升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建设水平。对符合《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划分》(LB/T 078-2019)行业标准及认定细则要求,通过审核并经认定符合3C、4C、5C质量等级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40、50万元。
(三)旅游景区设施建设提升补助。进一步提升A级旅游景区的标准化水平,全面提升旅游景区管理服务能力。对3A级以上旅游景区提升公共服务和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含旅游厕所、安全设施、标识标牌、旅游服务中心、充电桩、智慧旅游、游步道、停车场及博物馆、图书馆、非遗展示、民俗展示等场所)项目给予补助,单个旅游景区补助标准不超过50万元。
(四)景区直通车补助。发挥旅游集散中心枢纽作用,提升旅游景区交通便捷性。对新开通旅游直通车线路不少于3条并持续经营的旅游直通车运营企业,连续补助三年,第一年补助50万元,后两年分别补助25万元。
(五)旅游观光巴士补助。进一步串联两江四岸文旅资源,打造高品质城市观光旅游线路。对开通“闽江之心”旅游观光巴士,车辆内外开展福州文化旅游宣传,运营车辆不少于6部,运营线路不少于3条,每日班次不少于20趟次,运营时间不少于10小时的运营单位,给予每年50万元补助。
(六)城区内河、闽江游船补助。充分挖掘内河旅游资源潜力,持续优化闽江游、城区内河游运力结构,进一步丰富水上航线的日、夜游产品供给。对购置新建船舶用于福州城区内河、闽江旅游的,按游船购置价格的10%予以补助,每年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推动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
(一)乡村旅游精品示范村补助。推动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鼓励示范引领,打造一批乡村旅游精品示范村。对新遴选为福州市乡村旅游精品示范村培育点(村)的,每个点(村)创建期内给予乡村旅游专项资金补助300万元。
(二)红色旅游点(村)建设补助。支持红色旅游资源转换为红色旅游产品,持续提升红色旅游点(村)接待能力,培育我市红色旅游品牌。对各类重点红色旅游点(村)的旅游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展馆旧址的修复改造等项目建设予以补助,每个点(村)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三)乡村旅游品牌奖励。加强乡村旅游品牌创建,对新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金牌旅游村的,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三、推进文旅产品优化升级
(一)旅游景区提质奖励。加快高品质旅游景区创建提升步伐,鼓励A级旅游景区提质升级。对新评定为3A、4A、5A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500万元。
(二)旅游度假区创建奖励。培育区域旅游龙头品牌,进一步完善丰富旅游度假产品体系。对新评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80万元。
(三)温泉旅游提质奖励。丰富温泉旅游产品供给,大力推进“温泉+旅游”融合发展,推动温泉企业提质升级。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温泉旅游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5万元、30万元。
(四)全域旅游补助。加快全域生态旅游市建设,对被文旅部确定评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创建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被省文旅厅确定评为福建省全域生态旅游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鼓励创建全域生态旅游小镇,提升乡村旅游发展质量,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对新评定为省级全域生态旅游小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五)观光工厂、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奖励。支持“工业+文旅”,鼓励依托工厂、工业遗产项目等发展工业旅游。对新评定为金牌观光工厂、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四、加快智慧旅游创新发展
(一)智慧景区奖励。鼓励A级景区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信息与通讯技术,主动感知旅游环境、资源、游客、设施和服务等方面信息,打造服务个性化、消费网络化、体验数字化、管理智能化等特征的智慧旅游景区,提升游客游玩体验。对获评福建省四钻级智慧旅游景区的,每个景区奖励7万元;获评福建省五钻级智慧旅游景区的,每个景区奖励10万元。
(二)研学旅行示范基地奖励。鼓励A级景区和文旅场所对照《研学旅行服务规范》标准,进一步加强研学旅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团队培养,开发丰富多彩的研学课程和线路,面向境内外游客提供研学旅行产品和服务。对获评福建省研学旅行示范基地的,每个基地奖励10万元。
(三)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相关荣誉奖励。鼓励A级景区、文旅场所和文旅企事业单位积极运用5G、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北斗导航、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在文化数字化、现代舞台艺术、智能公共文化服务、沉浸式文化和旅游、文化和旅游装备设备等领域推动科技创新,提高文旅产业服务和管理质量。对获评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相关荣誉(如示范案例、重点项目、科技园区等)的,每个单位(项目)奖励5万元。
五、拓展旅游客源市场
(一)旅行社引客入榕奖励。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进一步激发旅行社发展动力,鼓励旅行社积极拓展市外客源市场。对旅行社通过组织、接待福州市辖区以外的游客参加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的市内旅游活动,入住本市星级饭店或A级旅游景区配套住宿的,按照住宿第一晚40元/人、住宿第二晚60元/人、住宿第三晚80元/人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对于入住上述以外的非星级住宿单位的,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旅行社奖励。
(二)旅行社组织本地游奖励。充分发挥乡村旅游资源优势,展示“美丽乡村”建设成果,拓展旅游线路向乡村延伸。对旅行社通过组织、接待游客参加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的市内乡村旅游活动,且每年度组织、接待的游客不少于1000人(含)的,按10元/人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
(三)入榕旅游专列奖励。依托铁路客运区域联动优势,鼓励旅行社“组大团”方式吸引外地游客来榕旅游,积极有效扩大旅游消费,对旅行社通过专列形式组织福州市辖区以外的游客参加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的市内旅游活动,每列游客500人以上(含),在福州住宿1晚以上(含)的,按照50元/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