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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市监规〔2024〕2号


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中心、二层单位:
《南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南宁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第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质量和实施效果,推进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规章等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地方标准的制定(包括申请、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审核、编号、批准发布、备案)、组织实施、复审、档案管理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 地方标准是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定位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职责所需要的技术要求。

地方标准应有明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部门。

第四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坚持基础性、通用性、公益性,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原则,在充分的技术研究和实践基础上,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高效推广科技成果。

第五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西地方标准,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鼓励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地方标准工作。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统筹推进地方标准工作规划;

(二)组织制修订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备案;

(三)指导、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方标准的起草和实施;

(四)组织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及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工作规划;

(二)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实施;

(三)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的解读、宣传贯彻和培训,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县(市、区)、开发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本辖区内地方标准的实施,依职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地方标准立项包括制定项目和修订项目,标准化对象或者目标明确,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西地方标准,未被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西地方标准制定计划,或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有本市规划、政策等方面依据的项目可申请立项。

公益性领域、市场主体难以独立制定市场化标准的领域、市场机制尚未发挥或未完全发挥作用的新兴领域,优先立项。

第十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申报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归口单位,根据立项建议征集情况,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工作规划,认为有必要立项的,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建议不予采纳的,可以建议相关社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

立项建议涉及两个(含)以上行业或领域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确定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协调情况和职责分工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写明。

第十二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应包含以下材料:

(一)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函;

(二)地方标准立项申请项目汇总表;

(三)地方标准项目申报书(含该项目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说明,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先进性论证,标准起草单位,预计完成时限等内容以及标准查新情况);

  (四)地方标准草案;

(五)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如立项项目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

(六)地方标准原则上不应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是否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进行说明。标准项目内容如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立项申请进行立项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标准技术研究机构进行审查。

立项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地方标准申请部门是否明确和适当;

(三)地方标准立项查新情况(是否存在重复或类似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包括已发布和列入立项计划的情况);

(四)地方标准制定范围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五)地方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先进性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六)标准草案内容是否系统完善,是否符合GB/T 1.1的编写要求;

(七)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方案是否充分可行;

(八)其他情况。

不符合上述内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划、政策等依据;

(三)尚未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实践验证和应用推广的技术要求;

(四)应属于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机构职能调整的内容;

(五)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的工作、管理标准;

(六)未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形成一致意见的;

(七)其他不适合的情况。

第十四条 经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明确年度立项的地方标准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标准起草单位以及完成时限等,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公布后,当年度原则上不再新增地方标准立项项目。

第十五条 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应对突发事件或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需求,需要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标准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特殊立项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二)项目任务来源以及紧迫性说明;

(三)项目完成进度安排。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地方标准制定事项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特殊立项申请予以及时立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执行期间,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变更标准起草单位等事项的,应当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备;联合提出立项申请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变更项目提出单位的,应协商一致并联合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原则上应在立项计划发布之日起15个月内完成。确因客观因素需延期完成的,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于期限届满60日前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申请以1次为限。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延期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完成的,该标准起草工作自动终止。

地方标准未按本办法前款规定如期完成,或者因情势变更不适宜继续制定地方标准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该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标准项目发生变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暂停或者终止项目的,可以提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起草和技术审查

第十八条 制定地方标准,可依托相关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专家组承担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和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十九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督促、指导起草单位开展标准起草工作。起草工作包括编制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

第二十条 起草地方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重点回应问题和需求,明确地方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二)对地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确保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充分可靠;

(三)标准编写符合GB/T 1.1的要求;

(四)标准内容不得设定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不得设定涉及部门职责权限的条款;

(五)充分吸收各利益相关方意见;

(六)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西地方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七)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背景,包括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等;

(二)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任务分工、起草过程等;

(三)地方标准编制原则、主要技术内容和确定依据;

(四)主要条款的说明以及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六)是否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

(七)实施地方标准的措施建议(含对地方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的建议);

(八)经济性成本分析等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

地方标准修订项目编制说明还应当包括修订后的地方标准和原地方标准的主要差异情况。

第二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和商会、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内容,起草单位应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以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地方标准听证会有关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起草单位在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于立项计划下达后10个月内,编写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等材料,报送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地方标准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还应当提交地方标准测试或者验证报告。

第二十四条  起草单位对收集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和归纳整理,形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不予采纳或部分采纳应予以说明理由,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标准送审稿。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第二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地方标准送审材料经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包括:

(一)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函;

(二)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送审稿);

(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送审稿);

(四)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

(五)有关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的确定依据、验证报告及必要说明等;

(六)技术要求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的承诺书;

(七)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 文;

(八)技术审查专家推荐名单(不少于10人);

(九)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重点包括:

(一)送审材料是否完整、有效;

(二)标准文本是否格式规范,表述清晰,数据详实,逻辑科学,内容成熟;

(三)标准编制说明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四)征求意见是否有效;

(五)专家组成是否科学合理,满足审查要求。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可进入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环节。

第二十七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成立专家组或委托相应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技术研究机构,对地方标准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原则上采取会议形式。

第二十八条 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广泛性和代表性,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职务,原则上由标准利益相关方代表、专业领域专家和标准化专家等组成。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审查专家如果与该标准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回避。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应当由审查组专家协商推选,或者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第二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安排人员记录技术审查会议审查意见,修改情况填入地方标准专家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并经审查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技术审查专家组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地方标准制定事项范围;

(二)地方标准名称是否与立项计划一致;

(三)地方标准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西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西地方标准是否协调配套;

(四)征求意见工作是否有效,对征求到的意见及重大意见分歧是否进行有效处理;

(五)标准化对象是否合理,标准适用范围是否明确;

(六)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

(七)地方标准内容是否具备合法性、安全性、适用性、协调性、先进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八)标准编写符合GB/T 1.1的要求;

(九)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内容是否完整;

(十)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等,是否具有充分可靠的验证支撑材料;

(十一)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技术审查应当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明确地方标准送审稿是否通过技术审查的结论,原则上以专家组协商一致为通过。对审查结论未能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的,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专家组成员应当在审查结论表决表上签字。

技术审查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专家组成员签字。会议纪要应当准确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