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工作的通知
台土资发〔2014〕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自然资规发〔2024〕10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集聚区、开发区分局: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和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13〕78号)要求,为加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现就改进我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工作
(一)下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权限
除按规定要求上报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预审项目、省国土资源厅下放给市局的预审项目以及建设用地跨县(市、区)项目的预审项目外,其它市级发改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权限下放给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
(二)减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
建设项目(单位)不确定以及拟招拍挂出让建设项目用地,不作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海项目不涉及陆域用地的,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与发改、海洋部门衔接工作。
(三)简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手续
报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作以下调整:(1)取消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及附图、基本农田(标准农田)是否通过主管部门审查等三项材料内容;(2)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及附图、基本农田(标准农田)是否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