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3]118号
优税网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地税发〔2007〕79号)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第二、三、四、五、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七、十八、十九条失效
优税网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8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民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第三条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民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民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第五条 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我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第六条 鼓励民营企业吸纳下岗人员。
(一)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四)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按照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劳服企业认定、年检的有关规定,经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发放《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是指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人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
第七条 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一)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第八条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